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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委
工作
运行机制
制度
市委工作运行机制的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市委换届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石首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分工、权责统一〞的原那么。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那么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
(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开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
(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
(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
(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
(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
(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
(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
(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
(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抗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开展规划,经济社会开展重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
(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
(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四)形成材料。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2—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
(五)召开会议。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根底上,以适当方式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
(六)形成决议。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以市委文件等适当方式,形成全委会材料,并下发实施。
(七)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班,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二条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委全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市委各部办委常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各乡镇办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全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执行机构,行使全委会职权。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催促贯彻落实。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突发性事件提出临机处理意见。
(二)研究贯彻实施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意见。
(三)决定召开市委全委会,审议需提请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四)讨论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部门党组织、乡镇办区党委提出的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制定干部管理方法,讨论决定干部事项。
(七)讨论决定需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市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和召开时间告知市委常委。
(二)提出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提出相关议题的方案。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应召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
(三)召开会议。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根底上,作出决定。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
(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工程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与决策同一方向的创造性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假设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和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前方可发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员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须先经分管市委常委审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要活动的协调。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委书记、市长确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市委书记、市长经常性以适当方式碰头,商讨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市委书记应给予回复。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常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第五章监督方法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那么,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保证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市委领导班子和成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二)依法执政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六)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