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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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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人大代表 建议 政协提案 办理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5篇 【发布单位】 XX市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4]15号【发布日期】 2004-02-11【生效日期】 2004-02-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市 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那么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那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XX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XX省、XX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那么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XX省、XX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那么。 第四条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研究、答复和催促落实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催促、检查和协调。 第二章接办 第六条第六条上级机关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XX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后7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 第八条第八条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也可以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转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还应当确定分别办理或者会同办理;会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第九条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需调整的单位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送原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其中,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应当将该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条第十条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XX市电子政务网予以回复。 第三章办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真实意图。 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并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一)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 (二)应该解决但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方案,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内容有保密要求或者公开后有可能使建议人、提案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答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领导审定, 以正式公文发送,其中,答复文件还应当按规定格式复制成电子文件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标准,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下方按如下要求标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根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用“a〞标注; (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方案解决的,应领先予以答复,并用“b〞标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三)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用“c〞标注; (四)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用“d〞标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省政府办公厅(属于我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承办单位各1份。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其他协办单位的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各l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承办单位各1份。 (三)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其他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各1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和承办单位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2份、市政府办公厅2份、协办单位各1份。 (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各1份(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2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协办单位各l份。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政协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各1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期限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 (一)由市政府办公厅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建议提案处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批评和意见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厅,并向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交办单位,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其中的领衔代表,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对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2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批评和意见(或提案)的意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响意见后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或者主动约请建议人和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 第五章总结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每年完本钱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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