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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安全生产
动态
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工程负责人、工程专职平安员、监理企业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平安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工程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方法所称工程专职平安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平安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督方案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安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工程,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管理
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工程中的平安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23分、5分、3分。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2023分: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无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工程部足额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催促落实整改的;
(七)对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催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八)将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
(一)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方法变更手续的;
(三)区外来桂施工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
(四)区外来桂施工企业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平安的;
(七)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八)未开展创立“施工平安无陷阱工地〞活动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2023分: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
(三)委任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的。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一)监理工程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工程部开展定期平安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催促落实整改的。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
(一)监理工程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外来桂监理企业未办理入桂备案手续的;
(三)区外来桂监理企业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与入桂备案的人员不符的;
(四)工程监理规划未编制平安监理内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平安监理实施细那么的;
(六)施工企业因平安生产原因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监理单位未催促其落实整改并反响整改情况的。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23分、5分、3分、1分。
第十六条工程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2023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工程在各级主管部门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工程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组织工程部开展定期平安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工程在主管部门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五)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六)平安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第十八条工程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平安员在岗的;
(二)未监督落实平安生产教育、平安技术交底或班前平安活动的;
(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第十九条工程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平安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的;
(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平安防护的。第二十条专职平安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2023分:
(一)所属的工程工程在主管部门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
(二)对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一条专职平安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平安检查,或未催促落实整改的;
(三)所属的工程工程在主管部门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四)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五)未对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的。
第二十二条专职平安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3分:
(一)未组织开展工程平安生产教育,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平安活动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平安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1分:
(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平安带的;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平安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平安警示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七)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平安隐患的;
(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要求的;
(九)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的。
(十)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平安性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2023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单位相应资质、无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工程在主管部门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平安监理职责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记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故不到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工程在主管部门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整改,且未履行平安监理职责的;
(四)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平安检查,或虽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