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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局
行政
审批
实施
意见
建设局行政审批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力创立效劳型、效率型、民生型机关,推动x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依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x]24号)及省和XX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x]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x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工程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x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工程在202223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工程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工程,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程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工程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行政审批工程办结后,由审批办通知申报人并发放许可、审批文件。
第八条需报省建设厅、XX市建委审批的许可工程,由科室(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由审批办初审后对口呈报。省建设厅、XX市建委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由科室(基层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审批办对申请人报送的由建设部、建设厅、建委、人事厅、人事局、保险公司颁发的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相应的数据库由科室(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需出现场的审批工程,现场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工程实行即时办理制、快捷办理制和例会讨论制。在办理中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效劳。
即时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工程,实行当时、当天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市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信息(单位、性质、地址、法人、联系 、级别、业务范围等)输入数据库,初审合格及时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沟通后,由审批办主任签字后办结。
快捷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工程,按承诺时限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返回审批办办结。
例会讨论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复杂的行政许可申报工程,由建设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每周四例会一次(特殊情况顺延),集中一次性讨论。办理程序:审批办进行初审,具备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办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办提交局审批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后,审批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需提交市根本建设审批委员会讨论的工程,进行不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审批办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并负责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二条审批办受理审批工程时,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工程,向申请人发放业务受理通知书,填写x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效劳工作单;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齐通知书。未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工程,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审批办窗口人员转交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x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效劳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转件人留存,第三联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工程,均由行政许可相对人通过网上申报,审批办同时受理书面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及书面材料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办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根本信息,应通过落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局领导及科室(基层单位)的即时连接,便于随时查询、了解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各类企业资质申报表,按建设部、省建设厅、XX市建委格式统一印制或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审批办做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均由审批办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予许可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档案馆统一保管。未批准的许可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份,存期半年。
第十九条审批实行首办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效劳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家、省和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受理、初审、审核和审批关。对违反“五制〞和违纪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审批办要严把进口关和出口关,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承办好具体办理事项。审批办与科室(基层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确保审批程序标准,审批时限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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