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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规划管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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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规划 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方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开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开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开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开展。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重要地段,鼓励规划建设高层建筑。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系县财政拨款的,应当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九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展规模、开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供水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重点和开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设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公共平安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效劳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 第十二条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在报上级审批机关前,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响处理情况后,报XX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批前,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作,并应当符合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城乡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应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现场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先书面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再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然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开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应当与年度投资方案和年度土地供应方案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公共平安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规划区内XX县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统筹考虑绿化用地。 第二十二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一)影响城乡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不符的; (三)在规划道路范围内的; (四)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 (五)高压走廊范围内的; (六)不符合平安规定、消防要求的; (七)存在地质灾害平安隐患地段的; (八)产权不明,四至界限不清,有纠纷的; (九)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土地的; (十)县政府决定在近期内拟开发的地段; (十一)没有编制和批准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的。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房屋维修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已确定是近期重点改造地段、压占红线的房屋,原那么上不准维修和翻建。确需维修的危房,县危房主管部门应提出维修方案,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申请房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及房屋现状情况说明; (三)凡维修的房屋,其结构发生变化的,县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四)凡以维修名义而进行翻建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县开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工程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的要求,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以下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平安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县城乡规划局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响书面意见,逾期视为默认;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县城乡规划局现场定位、放线;其根底、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和施工图政策性审核,必须符合已核定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县城乡规划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县建设局不得核发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房产局不得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县播送电影电视局不得播放其房地产广告;供电、供水、供气等效劳性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效劳。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县城、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第三十五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 (二)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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