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公司
职工
处分
规定
天道酬勤
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依法标准职工行为,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管理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承当责任的,除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度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只对违规和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处分幅度的规定。
第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坚持公正、公平的原那么。
第四条 职工因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原那么
第六条 处分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观察;(七)辞退。第(四)项、第(五)项只适用于管理、技术人员。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根据造成损失的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处分期限(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记大过,九个月;(四)降职、撤职,十二个月;(五)留用观察,十二个月。
第八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或提高基薪。职工受辞退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表现优秀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级别)。
第九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分别确定其处分,按照最重的处分执行。应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按照高一种类给予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职工受留用观察处分,无悔改表现需延长留用观察期限的,可延长六至十二个月,仍无悔改表现的,予以辞退。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处分期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 处分期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合同期满续订的,剩余处分期续延;合同期满不续订的,处分期与劳动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职工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承当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职工受到辞退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有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监守自盗、设置障碍、阻碍调查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违规违纪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因单位原因隐瞒、隐匿违规违纪行为或者知情不报等给职工造成伤害或者给企业造成损失,需要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工违反议事规那么,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四)离任、退休、辞职或者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六)迟到、早退或脱岗、睡岗,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扰乱和破坏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有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分。职工私自找人顶替工作的,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一)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防止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企业财产、公共基金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二)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平安操作规程或强迫命令、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四)阻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滥用职权,侵害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油田平安生产禁令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盗卖原油或油田物资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改制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未经组织批准兼任职务、影响在本企业公正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程度不同,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或者辞退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组织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等给企业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或者聚众闹事、聚众上访等给企业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刑)、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辞退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职工的权限:(一)对管理局、分公司管理的处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由管理局、分公司监察处主管,管理局、分公司决定。(二)对其他人员给予处分,由二级单位监察和劳资(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二级单位决定。报监察处或劳资处(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违规违纪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基层的报告和所掌握的信息,对需要调查的人员和事项进行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基层及相关单位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二)主管部门将调查认定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本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理由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三)按照管理权限,经管理局、分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对该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其中给予辞退处分的,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四)管理局、分公司或二级单位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的职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主管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职工本人档案,同时聚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决定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职工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参与违规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确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在等待处理期间,不得调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种)、工作单位等根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的决定除包括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职工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处分送达后,要取得本人收到的回证,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受到辞退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没有新工作单位的,暂由原管理单位妥善管理。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十五日内,向监察处或劳开工资处(人力资源处)提出复议,监察处、劳开工资处(人力资源处)应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不服且事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逮捕的,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停发工资,停交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停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责任部门赔偿。
第四十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处分的职工,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当给予辞退处分的,取消其享受的企业补贴。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各单位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规定或者管理局、分公司其他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的原那么、标准和程序进行,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劳务派遣单位行文处理并送达劳务派遣工本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那么,经同级职代会协商确定并报管理局、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开工资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