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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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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形势下 罪犯 分级 制度 问题 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2023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开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鼓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根底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根底、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表5分级处遇与考核关系〔月份〕分级处遇5分4分3分2分1分其它奖励根底级21078001普通级3813115910220宽管级102050010严管级003540合计5015124515630罪犯处遇是通过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来确定的。月最高考核分5分中,根底级罪犯占0.4%,普通级罪犯占7.6%,宽管级罪犯占2%;低于根底考核3分,普通级罪犯占2.4%,严管级罪犯占1.8%。这说明不同分级处遇享受不同的考核待遇,宽管级第一,普通级高于根底级,严管级别的考核分最低。表6分级处遇与处分的关系〔季度〕分级处遇禁闭戴铐扣1-10分扣1分以下谈话教育其它根底级01016290普通级02539560宽管级000010严管级2320230合计25730990通过罪犯分级处遇与处分的关系表可以看出,禁闭类罪犯全部由严管级罪犯组成;戴铐类罪犯中,严管级罪犯占总戴铐罪犯的50%,谈话教育及扣考核分1分以下的罪犯中,普通级的罪犯比例较高;宽管级的罪犯违纪违规比例根本没有。这说明严管级罪犯的违纪违规的比例最高,普通级的也不容无视,严管级罪犯是监狱管理的重点。表7分级处遇与待遇的关系分级处遇会见通信亲情 同餐同居处遇休息文体活动根底级524643002普通级202300315008宽管级305100010严管级020230合计2821533680020从表7中可以看出,不同级别的罪犯均享受会见、通信等罪犯根本的权利,但是像同居、休息等处遇内容因为监狱硬件条件及执法风险等因素制约,均没有落实。二、分级处遇的存在问题分析〔一〕管理方法简单,操作程序复杂首先监狱的分级处遇主要是依据罪犯的刑期长短和抽象改造表现评估、犯罪性质等来定级,缺乏科学系统的鉴定体系。分级处遇管理级差不突出,导致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不能形成较为有效的鼓励作用。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级别设置上不统一,有的监狱采用“四等六级〞,而全国多数监狱采用“三等五级〞的设置。各级别的考察评审周期不同,不易于实际操作且容易造成工作混乱。各级别的设置条件和升降级条件在表述上存在重复或盲区,给实际操作者带来操作上的困惑。再次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甚至只是一纸空文。〔二〕处遇优待措施缺失,对罪犯缺乏吸引力一是“特惠〞无法到位。虽然罪犯处遇内容包含刑事奖励、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鼓励措施形同虚设。对减刑幅度的规定,因裁定权不在监狱,很难操作到位。监狱基于安全、经费等方面考虑,在批准罪犯离监探亲、配偶同居、假释等问题上保持十分审慎和保守的态度,根本没有落实。根据狱政处统计,2023年1至6月,我省新收押罪犯8152人,其中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1638人,占总收押人数的20%,如此多的短刑期罪犯,在难以获得刑事奖励的情况下,如果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糖不够甜〞,难以发挥分级处遇的鼓励作用,就很难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二是“小恩〞处遇为难状态。目前大局部监狱财政缺乏,资金缺口大,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的情绪,在罪犯管理中片面强调劳动能力,甚至将罪犯改造表现全部归结在罪犯个人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上,因此在罪犯月考核计分上出现严重偏差,从而导致分级处遇亦以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为标准,缺乏科学性。级差待遇也仅仅体现在住品质稍微高一点的房子。或者增加宽管罪犯会见次数和时间,然而大局部罪犯实行的都是异地关押,罪犯家属路途遥远,长途跋涉来探一次监的间隔期比拟长,因此对罪犯的实际需求构不成刺激作用。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加之监狱的一切活动都以安全为前提,对执行扩大宽管罪犯自由活动区域等措施慎之又慎,导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差异甚小。〔三〕对严管级罪犯管束手段缺乏我国监狱工作要求一方面强调依法严格管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以及侮辱罪犯人格,另一方面,强调科学文明管理,通过宽管鼓励措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狱由长期粗放管理转折进入精细管理后,出现严重不适,在管理顽危犯、违规犯时,束手无策,缺乏强力惩戒手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经常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对违规违纪行为最多只是禁闭,严管级别的处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在自由、通信、会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对这局部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其效果并不明显。〔四〕缺乏针对性教育和人性化管理大多数监狱没有结合分级处遇的级别分别制订相应的罪犯教育方案。同时各级领导和民警的管理、教育的责任未明确,在监狱实践工作中,产生了“只看不管〞、“只管不教〞等重此轻彼的消极现象,导致虽然对罪犯划分了级别,并规定了各级别待遇,但难以落实到位或及时兑现,以致分级处遇各项措施、目标落空或事倍功半。另外,在警力资源的配置上,也未体现出对不同级别罪犯的管教需求,宽管级罪犯、严管级罪犯的管理民警的配备未充分考虑各级别罪犯的改造难度,导致刑罚执行强度的弱化。有的罪犯,因为年龄、健康、智力、劳动技能较差等各种主观原因,改造上处于弱势群体。即使尽力表现,实际上也很难享受较高的级别处遇,这就难免产生畏难情绪,放弃努力,采取消极改造态度。三、分级处遇的制约因素分析〔一〕人文因素——重刑主义思想制约和囚权保障意识缺失一方面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制约分级处遇的开展。我国自古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重刑主义的观念历史悠久渊源流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刑罚的剥夺和威慑功能寄予厚望,认为罪犯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感受到刑罚的痛苦,为他们所犯的罪行付出一定的代价。不少人还不能理性地对待犯罪人,对他们抱有本能的排斥和歧视心理,缺乏关心、帮教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持有这种思想的监狱工作人员会错误的将服刑人员视为被动接受改造的客体,认为他们都是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他们,才可以教育其改邪归正,亦即服刑人员只有认真接受改造的义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良好是其法定义务,并不需要对其进行额外的表扬和鼓励。另一方面囚权保障理念的缺失导致不能正确的认识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从本质上讲,分级处遇是服刑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监狱工作人员不能发自内心的重视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自然也不会认真的对待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的正常运作。作为该制度的实际参与者,如果不能调动监狱工作人员参与分级处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那么这一制度即使是在文本意义上建立起来,也必将会因为缺乏实践生机与活力而衰落。〔二〕政治因素——过于突出监狱政治功能无视分级处遇技术性一是过分突出监狱的政治功能,无视对服刑人员改造的质量。过分突出监狱的政治功能,表现为监管秩序和监管安全高于一切,监狱开展各项工作都必须建立在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有效的加强对服刑人员的严格管理根底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分级处遇作为一项保证改造质量的重要矫正手段,由于必须服从于政治目的加之其技术性较强,很难得到足够的重视。如课题组在对罪犯进行问卷调查时,罪犯反映最强烈的是希望能落实离监探亲、同餐、同宿,但在当前“确保绝对安全〞的要求下,在无法承当由此可能带来的执法风险的前提下,要监狱领导层做出此决定绝非易事。二是过于重视矫正过程的政治性,而忽略其技术性。我国传统上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主要基于监狱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行为约束上,强调通过做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组织服刑人员参加政治学习,改造他们落后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这一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监狱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和人格魅力,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但是,在这一工作模式下,由于监狱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能力上的差异,在缺乏统一制度的指导下很难保证矫正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由于对矫正工作技术性重视不够,导致我国分级处遇制度构建和完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存在严重的专业人才“短板〞现象。分级处遇工作涉及到法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监狱工作人员应当对上述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但是当前监狱人才选拔机制无法满足完善我国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的需要,致使其在构建和开展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人才缺乏的不利局面。〔三〕经济因素——监狱财政保障不到位和监狱逐利现象严重一方面缺乏财政保障是制约监狱对服刑人员处遇水平的体制因素。我国现行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一规定事实上从来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贯彻。由于物质保障的医乏,致使服刑人员的生活待遇只能勉强维持温饱,无法为设置不同的处遇级差提供有差异的生活待遇。区域经济开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的监狱甚至是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的物质条件都可能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甚至是不同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级处遇的水平和质量的差异。这将严重制约全国统一标准的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的完善与开展。另一方面追求经济效益是制约监狱对服刑人员处遇的现实因素。当前监企不分成为我国监狱的“特色〞,导致监狱职能非单一化,既要抓改造,又要重视经济生产。然而,监狱生产的经济目标与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目标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性,呈现为一种此消彼涨的反关联性,并且往往是经济目标压过改造目标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构成制约。“监狱经济〞的存在使得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除了追求改造目标的同时,更要为追求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疲于奔命。在这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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