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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的探索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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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复议 委员会 组织形式 探索 实践
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的探索与实践 一、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的研究与探索 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根本途径。为此,我们一直在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的方法。2022年,我们在逐步完善合议、听证制度的同时,建立了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制度。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案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法制办根据专家咨询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政府领导审批。这一制度实行几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明显提高,也使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制度更加信服。中办发[2023]27号文件下发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召开后,我们认真学习研究了各国尤其是韩国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屡次召开由行政复议人员、专家学者、法官和当事人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研讨会,形成了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根本思路,并进行了试运行。通过研究与实践,我们感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吸收社会人士参与办案的组织形式,可以通过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更能够取信于民,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第二,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下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由法律专家为主的案件议决会议在充分讨论后,经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作出的,改变了以往领导审批式的行政决策方式,充分表达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符合政府改革的方向;第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更符合行政复议自身特点的客观要求,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别离,既发挥了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表达法律审查工作专业化特征,又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职能配置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探索之后,我市政府于今年7月成立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了使行政复议更加具有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发挥实体功能,而不只是咨询机构,我们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设定为直接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机构,经市政府授权审查议决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事项。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办负责,主要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案件的根本领实,定期向委员会提报需要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和初审报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事项;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以及检查指导、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应议案件、开展调查研究等其他工作。我们将原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分设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处和立案应诉与指导处两个业务处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机构承办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立案应诉与指导处还对外挂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的牌子,在受理市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同时,接收转送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以解决群众申请行政复议不方便、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有案不受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8名。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兼任。委员实行聘任制。我们力求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现在的委员构成是:大学法学院院长、副院长5名,市人大推荐的担任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的教授、研究员2名,市政协推荐的担任政协委员的法学教授2名,主任律师1名,市中院主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和行政审判庭庭长各1名,市政法委推荐的熟悉法律业务的处级以上干部2名,省市行政复议机构具有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处长以上工作人员4名。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教授、学者、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的81%,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以使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更表达民主、科学和依法决策的特征,表达广泛参与的要求。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运行方式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案件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别离的方式,即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事项,委员会委员集体表决行政复议决定。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复议办公室所属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处内设立由每3人组成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必要时,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在查清事实根底上,对于能够依法直 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终止案件审理。我们将需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xx市行政复议规定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案件承办人审查并经处务会议讨论后逐级报法制办主任审签,以市政府各义下 发行政复议决定;另一种情况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需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处务会议进行复核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一定数量案件提报委员会议决,并在议决会议召开5天前将案件有关材料发给参会委员。案件议决会议每次由委员3至9人单数委员参加,其中“外部委员〞应当占参加议决委员的半数以上。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市政府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委员会主任不同意案件议决会议议决意见的,应当将案件退回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案件议决会议或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进行议决。委员会主任仍不同意议决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后,市政府召开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全体委员参加了会议,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领导以及法制机构领导列席了会议。这次会议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标准行政行为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三个月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已召开了三次案件议决会议,议决行政复议案件10余件,不仅纠正了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了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职权,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复议更加标准开展,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更加信服,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更加信任,下级机关主动标准行政行为的意识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方式的效果逐渐显现出来。我们还将探索把市政府一些部门行政复议的议决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承当,议决后仍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实现资源共享,探索逐步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新方式。 创新行政复议组织形式的实践使我们感到,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就必须要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更加取信于民,必须切实尊重专家意见,表达民主、科学和依法决策的要求,必须要在程序上表达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特点,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公正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组织形式,使行政复议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篇。行政复议组织形式与运行方式的研究和探索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xx市政府借鉴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经验,吸收理论界、实务界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结合复议工作实际,改革了行政复议组织形式,设计了新的运行模式。由于是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有很多问题 还需深入研究。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开展现状和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开展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了规定,称为“申诉〞、“复审〞、“复验〞。“文革〞期间,行政复议制度实施陷入停滞。八十年代,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开展。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出了比拟系统的规定。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实践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充分表达便民原那么;赋予申请人标准性文件审查的启动权,探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明确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保障申请人行政复议权的行使。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受案数量逐年上升,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有8万多起,经过复议,83.7%的案件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和谐社会的“减压阀〞。但由于复议制度还存在的以下一些问题,导致权利救济效果和社会预期有很大差距,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很多群众不愿意或不习惯通过行政复议表达诉求,主要采取信访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行政复议矛盾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行政复议制度有待改革完善。 〔一〕机构缺少独立性,复议公正难以实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受人为因素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变更、撤销的少。从2022年至2023年xx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看,7年共受理复议案件4714件,维持2836件,占63%;撤销681件,占15.1%;变更162件,占3.6%;确认违法70件,占1.5%;责令履行义务98件,占2.1%;撤回申请746件,占16.5%;其他处理121件,占2.6%。由于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难以保持超脱和中立立场,缺少独立性,导致复议案件公正性受到影响,行政复议权威性难以树立。 〔二〕运行方式行政化,复议公信力受到影响 不少复议机关简单的认为行政复议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手段,复议工作混淆于一般行政工作。复议办案过程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过程封闭,透明度差。按照现行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人员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适用、提出结案意见,逐级报本机关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制度设计行政化色彩浓厚,违反了解决行政争议所需要的准司法化程序规那么,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争讼对抗,难以保证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导致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复议人员专业性不强,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行政复议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需要复议人员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根据我们对xx市所辖区、县〔市〕政府复议人员的统计,八区十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定复议人员编制65人,实有50人,正规大学本科毕业3人,占实有复议人员6﹪;其中法律专业毕业2人,仅占实有复议人员4﹪。复议人员普遍存在法律素养不够,法律信仰欠缺,专业知识缺乏,居间裁判角色意识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复议法对复议人员资格准入作出具体规定。 〔四〕管辖体制条块分割,复议功能弱化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是“条块分割〞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政府部门时,复议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从复议实践来看,条块并存的管辖体制存在一定弊端:一是条条管辖容易出现部门保护问题,因部门利益无原那么维持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条条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较弱。由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垂直领导机关除外〕,时常出现下级部门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部门行政复议决定,而上级部门无法处理的情况。三是条条管辖增加行政本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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