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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用
安全
检验
管理制度
民用核平安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平安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平安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方法;
(二)对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标准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标准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那么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那么;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到达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到达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比照度。
(三)近3年未被撤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辩论。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平安设备专业考试〞两局部。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根底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根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平安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平安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平安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标准。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平安方面以及民用核平安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平安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平安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平安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平安设备的选材原那么、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平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平安级别;民用核平安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辩论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23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以下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工程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工程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工程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辩论。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那么、考试管理制度、考试方案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平安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