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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刑事
司法
精神病
鉴定
启动
摘 要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我国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通过专门指定的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明确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的鉴定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但又与其不完全相同。其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特殊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在鉴定这一方面有缺乏之处以及很大的缺陷,尤其是启动权究竟应花落谁家的问题,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界,学者们的态度不一。有学者主张同英美法系的国家一样,赋予双方当事人启动权;有学者主张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原有启动权的根底上,增设强制启动机制。基于以上情况,笔者采用文献分析法以及比拟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领域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的归属进行了探讨,本文先从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价值入手,再通过国外鉴定制度的比拟研究,分析我国在启动权这一方面的缺点,从而提出应当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领域中的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建议,建议包括创设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条件;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启动权的监督机制;优化启动权归属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申请权
Abstract
Criminal judicial psychiatric identification is to identify the mental stat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on, examination and prosecution, and through a specially designated institution or expert,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pacity.The apprais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more inclined to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but it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It plays a speci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At the present stage, our country has some shortcomings and great defects in appraising this aspect, especially the question of who should choose the right to start, whether in the judicial field or in the field of law.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Yes. Scholars advocate that the parties should be given the right to start as well as the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ome scholars advoc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ulsory starting mechanism on the basis of insisting on the original starting power of the three organ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Procuratorate and Court. Based on the above situation, the author uses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study to discuss the ownership of the priming power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in criminal field.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value of criminal judicial psychiatric appraisal system in China. Then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appraisal system abroa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riming right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erfect the priming right of psychiatric examination in the criminal field of our country. The suggestions includ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ditions for the initiation of forensic psychiatry,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power of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curatorial and legal organs,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 to start.
Keywords: Forensic Psychiatry;Start-up right; Application right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第1章 绪 论 1
第2章 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启动机制概述 3
2.1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 3
2.2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价值 3
2.3 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4
第3章 外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归属的现状 6
3.1 外国现状 6
英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 6
3.1.2 美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 6
3.1.3 德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 7
3.1.4 俄罗斯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 8
外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的借鉴 8
第4章 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的困境 9
4.1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之“又易又难〞 9
4.1.1 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之易 9
4.1.2 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之难 9
4.2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主体缺乏互相监督与制约 10
4.2.1 公安机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10
4.2.2 检察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11
4.2.3 法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11
4.3 司法精神病鉴定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启动权 12
4.3.1 当事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权 12
4.3.2 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12
第5章 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的完善 14
5.1 创设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条件 14
5.2 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启动权的监督机制 15
5.2.1 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听证会制度 15
5.2.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5
5.3 优化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归属的合理配置 16
5.3.1 适当限制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启动权 16
5.3.2 有条件的赋予当事人初次鉴定的启动权 17
结 论 18
参考文献 19
第1章 绪 论
司法精神病的鉴定问题被引起广泛关注应当是从震惊全国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起,被告人邱兴华疑似有精神疾病,但是却迟迟未启动鉴定程序,最终被判死刑。这一案件折射出很多我国在精神病鉴定方面的缺陷与缺乏。
在对于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方面,司法鉴定的启动意味着鉴定程序的开始,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是指谁有提出鉴定的权力,提出时就算是启动了鉴定的程序。那么诉讼参与人申请鉴定的时候算不算启动了程序呢?关于启动程序的起点该如何计算的问题,理论上有实质启动和形式启动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应当为实质启动更恰当,诉讼参与人的申请不应当算是启动鉴定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第一次鉴定的规定,而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中规定了辩方的申请权,并且此项申请权是在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才可以行使的。此时,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诉讼参与人的申请需经过审批同意,申请同意程序得以进行,一旦拒绝程序就终止,程序还没有正式地开始就已经结束。因此,从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起算更为适宜。
而完善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的意义在于:促进诉讼程序的合理化,提高诉讼效益;保护辩方的根本权益,保障人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增强公民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意识。
国内学者有数不胜数的理论研究,但是国内立法却始终没有对此有太多的完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通过对于我国国情的分析,国内学者得出的观点不一:陈卫东、程雷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根本问题研究中提出应当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模式的根底上,扩大当事人的鉴定参与力度,对于局部死刑案件设立强制启动程序。李贺军在应赋予当事人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中,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应当参照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赋予当事人鉴定的启动权。也有学者通过国内外的强制医疗制度的比照研究为精神病鉴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例如龚中航的论中日比拟研究视角下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本文将从刑事领域的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归属问题入手,通过对国内外的现状研究,分析出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机制的缺乏之处,从而得出对鉴定启动机制将来应当如何完善的建议。
第2章 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启动机制概述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顾名思义即为在刑事犯罪中,在诉讼程序中对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行为能力,由指定的具备一定能够鉴定精神疾病知识的机构或专家进行检验,从而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从古至今都有所记载,法律也对此也有多多少少的规定。民国以前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统治者享有最高领导地位,因此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负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当刑事责任是由统治者的意志决定。例如在西汉时期,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当刑事责任,但是在唐代,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就应当负局部刑事责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事领域方面的犯罪主体为精神病人的鉴定制度在清末年间公布的具有诉讼法性质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于鉴定有相关规定,在民国时期对鉴定也有相关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前苏联的司法精神病学传入中国。而现行刑法中对于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和应负责任进行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也进行了相关规定。2023年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23年12月通过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都逐步地在完善与司法鉴定程序有关的法律。由此可见,在对于司法鉴定这一方面,我国从古至今都十分重视,精神病的鉴定自然也不例外。
2.2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价值
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具有精神疾病的人与精神正常的一般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责任能力也不同。如果将一般与特殊一概而论的话,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患有精神疾病的行为人,其情绪极度不稳定,思维模式也与一般行为人不同,行为方式有极大的可能是受疾病所影响而实施的。近些年来,类似的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2023年的陕西省汉阴邱兴华特大杀人一案、2023年的杨佳袭警一案、2023年在福建省南平郑民生残忍杀害数名小学生一案以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