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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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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1
信 贷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那么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信 贷 管 理 , 规 范 信 贷 行 为 , 防 范 信 贷 风 险 , 提 高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我 公 司 的 实 际 ,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是 全 公 司 信 贷 业 务 经 营 和 管 理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那么 , 是 制 定
各 类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的 基 本 依 据 。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信 贷 业 务 是 公 司 对 客 户 提 供 各 类 信 用 的 总 称 。
包 括 贷
款 、 贴 现 、 承 兑 、 信 用 证 等 资 产 和 或 有 资 产 业 务 。
第 四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信 贷 人 员 是 公 司 参 与 信 贷 业 务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人 员 。
第 五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信 贷 部 门 是 指 有 权 办 理 和 经 营 信 贷 业 务 的 部 门 。
第 六 条 贷 款 的 发 放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贷 款 规 定 。
坚 持 “ 三 农 〞
为 本 , 农 业 、 农 村 、 农 民 优 先 ; 审 慎 经 营 , 择 优 扶 持 ; 审 贷 分 离 、 分 级 审 批 和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 统 一 的 原 那么 。
公 司 依 法 办 理 信 贷 业 务 ,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强 制 干 预 。
第 二 章 基 本 制 度
第 七 条 实 行 信 贷 准 入 管 理 制 度 。
信 贷 准 入 管 理 包 括 准 入 对 象 、 准 入 条 件 、
准 入 过 程 和 准 入 权 限 的 管 理 。
( 一 ) 严 格 准 入 对 象 。
公 司 信 贷 准 入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
1 、 “ 三 农 〞 客 户 。
指 一 般 农 户 、 农 村 专 业 大 户 、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和 其
他 涉 农 企 业 。
2 、 一 般 客 户 。
指 辖 区 内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机 构 客 户 。
3 、 重 点 客 户 。
指 信 用 等 级 高 , 偿 债 能 力 强 , 无 不 良 记 录 , 发 展 前 景 好 , 综
合 效 益 佳 的 中 小 客 户 。
4 、 个 人 消 费 客 户 。
包 括 住 房 、 商 用 房 、 汽 车 、 助 学 等 消 费 需 求 客 户 。
5 、 重 点 项 目 。
指 对 公 司 具 有 较 大 贡 献 度 , 列 入 政 府 发 展 计 划 的 重 点 项 目 。
6 、 优 势 区 域 。
指 经 济 发 达 , 信 用 环 境 好 , 地 方 政 府 重 视 , 支 持 农 信 社 发 展
的 区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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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优 势 行 业 。
指 具 有 垄 断 优 势 的 系 统 行 业 、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支 柱 产 业 和 具
有 后 发 优 势 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等 。
“ 三 农 〞 客 户 实 行 贷 款 优 先 、 利 率 优 惠 。
( 二 ) 严 格 准 入 条 件 。
公 司 办 理 信 贷 业 务 坚 持 “ 有 条 件 、 保 安 全 、 创 效 益 〞
原 那么 。
1 、 基 本 条 件 :
( 1 ) 贷 款 通 那么 规 定 的 条 件 。
( 2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发 展 前 景 看 好 。
( 3 ) 具 备 评 信 条 件 的 客 户 , 信 用 等 级 在 A 级 以 上 ,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 4 ) 用 途 合 规 合 法 。
( 5 )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充 足 , 担 保 合 法 、 有 效 、 足 值 , 还 款 计 划 切 实 具 体 。
( 6 ) 公 司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2 、 除 以 上 基 本 条 件 外 , 对 不 同 类 型 客 户 , 还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准 入 条 件 。
( 1 ) 公 司 类 客 户 : 已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资 产 负 债 比
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7 0 %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原 那么 上 不 得 低 于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净 流 量 为 正 值 ; 或 有 资 产 业 务 存 入 规 定 比 例 保 证 金 。
( 2 ) 机 构 类 客 户 : 实 行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 财 务 管 理 规 范 , 经 费 自 给 率 5 0 % 以
上 , 收 支 有 盈 余 , 还 款 来 源 落 实 可 靠 。
以 上 两 类 客 户 申 请 项 目 贷 款 的 ,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率 不 得 低 于 3 0 % ,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落 实 可 靠 。
( 3 ) 自 然 人 客 户 : 有 合 法 身 份 、 固 定 住 所 、 正 当 职 业 、 稳 定 收 入 和 良 好 信
用 。
( 三 ) 严 格 准 入 过 程 : 公 司 办 理 信 贷 业 务 的 准 入 过 程 要 按 照 客 户 申 请 与 受 理 、
调 查 与 分 析 、 审 查 与 评 估 、 评 级 与 授 信 、 贷 审 与 审 批 五 个 环 节 进 行 , 不 得 逆 程 序 、
少 程 序 操 作 。
( 四 ) 严 格 准 入 权 限 。
公 司 办 理 信 贷 业 务 要 坚 持 “ 分 级 审 批 、 分 级 管 理 〞 原
那么 , 严 格 按 照 权 限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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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实 行 客 户 授 信 管 理 制 度 。
客 户 授 信 是 公 司 根 据 客 户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
信 用 程 度 和 偿 还 能 力 , 核 定 客 户 最 高 综 合 授 信 额 度 , 统 一 控 制 客 户 融 资 风 险 总 量
的 管 理 制 度 。
对 具 备 条 件 的 客 户 申 请 信 贷 业 务 坚 持 “ 先 评 级 、 后 授 信 、 再 用 信 〞
的 原 那么 。
第 九 条 实 行 审 贷 分 离 制 度 。
审 贷 分 离 是 指 在 办 理 信 贷 业 务 过 程 中 , 将 调 查 、
审 查 、 审 批 ( 咨 询 ) 各 环 节 的 工 作 职 责 进 行 分 离 , 由 不 同 部 门 或 岗 位 承 担 , 实 行
各 环 节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的 机 制 。
( 一 ) 贷 款 调 查 。
贷 款 调 查 由 公 司 信 贷 人 员 ( 贷 款 调 查 岗 ) 负 责 , 主 要 是 对
客 户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信 贷 人 员 受 理 贷 款 业 务 申 请 , 要 依 据 信 用 风 险 等 级 , 对
客 户 的 资 产 状 况 、 经 营 能 力 、 经 济 实 力 、 信 用 状 况 、 法 定 代 表 人 品 行 、 贷 款 用 途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调 查 分 析 , 写 出 调 查 报 告 并 签 署 意 见 , 报 送 贷 款 审 查 部 门 审 查 。
信 贷 人 员 要 承 担 因 调 查 情 况 不 实 导 致 贷 款 失 误 的 主 要 责 任 。
( 二 ) 贷 款 审 查 。
贷 款 审 查 由 公 司 信 贷 部 门 和 风 险 部 门 负 责 , 信 贷 部 门 对 受
理 贷 款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市 场 风 险 负 责 , 风 险 部 门 对 贷 款 的 政 策 性 、 合 规 性 、 合 法
性 、 技 术 性 负 责 。
信 贷 部 门 在 接 收 到 的 贷 款 资 料 或 公 司 自 身 营 销 的 贷 款 资 料 , 进
行 调 查 和 审 查 后 , 将 贷 款 资 料 、 审 查 结 果 提 交 风 险 部 门 进 行 再 次 审 查 。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贷 款 基 本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 客 户 主 体 资 格 是 否 合 法 , 客 户 的 经 营 状 况
是 否 良 好 , 是 否 符 合 信 贷 政 策 , 贷 款 风 险 程 度 是 否 可 控 制 , 贷 款 ( 担 保 ) 手 续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等 。
审 查 人 员 承 担 因 审 查 不 认 真 、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和 反 映 问 题 而 造 成 贷
款 失 误 的 主 要 责 任 。
( 三 ) 贷 款 审 批 。
贷 款 审 批 由 公 司 贷 款 审 批 岗 负 责 , 按 照 贷 款 审 批 权 限 , 对
是 否 发 放 贷 款 进 行 决 策 。
在 贷 款 审 批 过 程 中 , 贷 款 审 批 部 门 和 审 批 人 要 承 担 审 批
失 误 的 主 要 责 任 。
1 、 基 层 贷 审 组 由 分 管 业 务 副 总 、 信 贷 部 经 理 、 会 计 主 管 及 职 工 代 表 、 农 民
代 表 组 成 。
贷 审 会 ( 贷 咨 会 ) 成 员 由 总 经 理 、 分 管 副 总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
贷 审 会 ( 含 贷 审 组 、 贷 咨 会 , 下 同 ) 必 须 由 7 人 以 上 单 数 人 员 组 成 ,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贷 审 会 会 议 。
某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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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调 查 人 员 、 审 查 人 员 可 列 席 参 加 贷 审 会 , 接 受 贷 审 会 成 员 的 询 问 , 但 没
有 表 决 权 。
2 、 贷 审 会 审 批 贷 款 应 坚 持 以 下 原 那么 :
( 1 ) 集 体 审 批 原 那么 。
7 0 % 以 上 成 员 参 与 有 效 。
( 2 )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那么 。
参 与 审 批 人 员 中 7 0 % 以 上 人 员 同 意 方 能 通 过 。
( 3 ) 集 体 负 责 原 那么 。
每 位 参 与 审 批 的 成 员 , 审 批 讨 论 研 究 结 束 , 都 要 签 署
明 确 的 “ 同 意 发 放 〞 、 “ 不 同 意 发 放 〞 、 “ 再 提 交 贷 审 会 审 议 〞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
并 对 所 签 意 见 负 责 。
( 4 ) 总 经 理 一 票 否 决 原 那么 。
对 贷 审 会 表 决 同 意 发 放 的 贷 款 , 总 经 理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贷 审 会 表 决 不 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