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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少
司法
配套
会议
综述
终极
版本
少年司法配套会议综述终极版本
周羚敏
罗佳x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2242)
由民主与法制社、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共同主办的“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研讨会〞于202223年12月4日在中国未来绿色之都南昌举行。国内高校有关学者、国际司法桥梁代表、各地司法部门代表以及律师代表共202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前段时间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假设干意见(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为研讨背景,旨在通过此次研讨会系统总结我国少年司法工作探索经验;推动假设干意见的实施,加速构建我国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推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衔接和配合,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与会者普遍认为,假设干意见相比1991年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为公、检、法、司四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操作要求。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配套体系的现实根底与理论架构〞、“配套体系的出台背景与实践探索〞、“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配套体系中的作用〞、“实务部门在配套体系中的有益探索〞四个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配套体系的现实根底与理论架构
在各个国家,尤其在社会转型期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单靠任何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形成一个司法配套工作体系,通过这个体系,使公、检、法、司合力,并引入社会力量,共同构建和实践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已经形成雏形,我们面临的巨大任务是如何具体地完善细化,增加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落实其可操作性。
(一)少年司法的严峻之处和前科消灭制度
x作者简介。周羚敏(1987—),男,XX省XX市,华东政法大学202223级硕士研究生。
罗佳(1988—),女,重庆人,华东政法大学202223级硕士研究生。来自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重点介绍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制度。在大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少年司法改革与成年司法改革要有所区别,就必须抓住要害,重点突破。在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已经成为少年司法开展瓶颈之际,更要抓住问题的本质。少年司法配套体系要将重点放在批捕逮捕率的下降、非监禁刑扩大、不起诉的运用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阻碍整个少年司法配套体系的构建。陈教授认为,少年司法的前提是非羁押状态,只要一羁押,很多帮教措施都会成为无的放矢。再者,传统的逮捕定罪、定罪判刑思维和司法部门考核体系也已严重阻碍少年司法进一步前进。少年司法改革中巨大意义的“暂缓判决〞制度很遗憾地被无视,一但判决,少年司法的空间将大大丧失。
陈教授指出,定罪率居高不下,犹如一个人潜入水中不能呼吸。少年司法改革存在的严峻之处主要有:
一、批捕、逮捕制度成为少年司法和配套体系开展的瓶颈。不仅逮捕要程序化、司法化,重点要把逮捕率降下来。
二、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和运用。要转变对“相对不起诉〞的观念,要在少年案件中,重点运用相对不起诉,尤其是和解不起诉,要进一步完善不起诉的环境。
三、在少年审判中,增加无罪判决的比例。尤其要注意地域保护主义呈现的不平等对待,法院要研究怎么样做出无罪判决,定罪后如何多多发挥非监禁刑。
四、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如何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社会工作的吸引力以及社会工作部门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这些都是亟需改革之处。
陈瑞华教授认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综合因素配套,要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在改革探索期间,要谨慎运用,要与帮教措施配套,而且公安机关应在前科消灭制度中发挥配合工作,使帮教人员真正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
(二)关于假设干意见的基点思考和建议
一直致力于推行少年司法制度建构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XX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建龙在对假设干意见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姚教授首先为大家讲解了少年司法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和根本概念。然后从少年司法为什么要另起炉灶、少年司法的图景、假设干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三个发面展开。姚建龙教授借用了几幅我国少年革命英雄图片、海瑞逼死5岁女儿之案,阐述了“儿童观〞变迁问题,介绍了学界对于“儿童观〞的三个阶段划分,意在说明“儿童观〞的变迁使我们意识到少年司法必须要有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规那么、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标准等等,需要另起炉灶。如何另起炉灶呢。即,少年司法要有自己独立的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那么系统、设备系统等。少年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的根本性分歧在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如果我们将成年人假设为“理性人〞,那么未成年人便是“非理性〞的人,这种基于法律拟制的假设,必须要有区别于现行刑法的专门法律体系去评价和对待。
一般在办理成年人案件的时候,我们强调“案结事了〞。而未成年人案件却应该强调“案结事不了〞。对未成年人定罪判刑之后还应继续关注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关心他们的上学、就业甚至社会关系、家庭状况等问题。这样看来,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便是一种二元结构,除了需要司法体系支持,还要有社会的支持体系来完成案结之后未成年人如何重归社会的工作。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存在三大软肋。第一是按成年人法律体系、标准来办未成年人案件;第二是少年司法一条龙体系不够均衡,地区发育和部门发育不平衡;第三,社会发育不成熟,缺乏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所以与会者认为假设干意见在通知根底上的完善和扩大很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姚建龙教授将少年司法的图景比作——上海外滩矗立的东方明珠和其周围的建筑群,是立体的、体系化的。如果说少年法庭如东方明珠一般是少年司法的标志性建筑,那么周围的金茂大厦、环球金融中心等建筑那么是公、检、司部门。然而,整个建筑群,如果没有底座和坚实土地的支撑,便会摇摇欲坠。因此,少年司法还需社会支持体系。可见,少年司法体系是综合、立体的。姚教授还从22个方面总结了假设干意见,指出假设干意见在分案起诉、非羁押措施、机构专门化、司法部门考核体制等具体规定所表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少年司法要从“双保护〞的原那么真正走向“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那么,并强调建议法庭教育环节的进一步完善。
与会学者从现实的角度,结合少年司法理论框架,对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的建构和假设干意见的作用发挥充满了期待。同时,大家也保持了冷静和独立的思考,假设干意见公布后如何去具体落实,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将纸上的规定转化为制度化的具体操作,一直牵动着每一个关注少年司法开展人员的心。
配套体系的出台背景与实践探索
在讨论少年司法配套体系的出台背景和实践探索阶段,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钱晓峰法官回忆了自己被借调到共青团中央参与假设干意见起草前后的工作经历。假设干意见的起草到公布横跨5年,其间广泛征求了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和基层从业人员的意见,经专家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假设干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细化和丰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过钱法官认为,这次假设干意见的出台有一点很令人遗憾,就是意见中没有提到律师队伍在少年司法中的专门化。他认为少年司法要加强公检法司的部门配合,也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在少年司法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迎来少年司法的春天。
另外,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金鑫研究员作为全程参与假设干意见调研、讨论、修改和完善等过程的代表,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假设干意见谈了自己的理解和从实践探索中的总结经验。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区别对待,我们要始终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犯人进行教育与管理,惩戒与矫正。金鑫研究员通过研究指出,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总数根本稳定,严重犯罪者少数,不能过分渲染未成年犯罪势态。未成年犯罪多在
16、17岁高发,主体文化程度较低,多为原系农(牧、渔)和无业人员,触犯的刑法主要为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结合具体青少年犯罪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在设立专门化机构、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公检法部门的协调方面加大力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处遇和矫正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心理辅导、个别化矫治、减刑和假释、法律援助方面真正落实起职能,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与试工试读教育措施的运用。
研讨会上,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代表金玫彬女士为大家介绍了美国近20230多年来少年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开展。金女士曾经在美国担任过20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对绵延至今的美国少年司法体制改革颇有体会。金女士指出美国至1899年伊利诺伊州的少年法庭建立以来,美国少年司法一直处在实践探索之中,出现过疑虑和徘徊,但是从未放弃过少年司法的独立开展之路。她还指出,由美国社会活动家和中产阶级、精英阶层所推动的少年司法体制改革一开始便认识到少年审判独立性的重要,用一种非正式的审判来处遇违法犯罪少年,实行分案审理,认识到青少念审判应该迅速、灵活、准确和科学。
金女士从“高尔特〞案件为视角,为大家介绍了美国少年司法从宽到严再逐步走向完善的实践调整过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回归,为新的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背景。有社会组织认为70%的美国青少年罪犯至少患有一种以上精神疾病,这种观点带来的是美国未成年人罪犯辩护质量的整体改观,非监禁刑进一步完善和开展。尤其值得中国同行注意的是,美国在法律援助中拥有兴旺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体系,该制度体系认为为成年人代理的律师必须专业,同样,政府应该为高质量的律师辩护提供应有的报酬,同时这个辩护体系也提供心理学家和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该系统的律师不仅可以提出减刑的建议,还可以提出社区效劳令、提供刑罚的建议权。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配套体系中的作用
在兴旺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建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全面而深入,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中已经走在了内地前面。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席小华副教授认为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局部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席教授从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着手,重点介绍了司法社会工作和司法社工介绍少年司法的必要性和重点领域,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少年司法过程的始终。
与会者认为,由于少年司法的特有属性,司法社会工作将在以后的少年司法开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阶段和侦查、检察和审判过程中的调查阶段以及最为重要的是社区矫正和庭外矫正阶段具有巨大的潜力。但是司法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全面开展和介入也有一定的难度,最大的困难在于我国缺少兴旺的社会组织系统,以及公民社会发育的不成熟,导致社会工作的开展不得不带有行政化的色彩,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组织除了在全国少数几个兴旺城市外,很难大范围兴起。与会者指出,一方面我们面临着缺少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来从事司法社会工作;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工作者学生却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和不愿从事社工这样为难的局面。在现有体制下,可以考虑在司法行政机关矫正部门下设立社工工作部,建立起社会工作师资格制度,提高专业社工的报酬,为了防止社工部门的官本位趋势,要使社工组织公司化和企业化运营,可以考虑邀请香港等地社工组织和人员前来交流和指导、培训。
金玫彬女士介绍了美国早期在少年司法中对于社会调查的重视情况和社工在美国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少年司法所能施加的影响,特别是在非监禁刑方面,社工具有建设性的地位。在美国少年司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