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婚姻法
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
篇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三大错误与三大损害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依照的理论根底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及其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24条的施行效果是助生虚伪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述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第24条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和谐,损害了无数无辜配偶,而最多的群体那么是妇女。24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反思!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进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中文关键字】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三大错误;三大损害
【全文】
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尽管从外表看,第24条直截了当损害的是一些无辜婚姻当事人,使他们莫明其妙背上巨额债务。但实际上第24条所损害的远非如此,它还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第24条的损害者,几乎都对法院丧失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有的甚至公开谩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谩骂涉案法院的法官,谩骂法律不正义。因而,第24条实际上所造成的是“三大损害〞:损害当事人;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损害法律的权威,以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仰。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构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充分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每个法律人和法律工作者深入反思!
第24条的错误是特别明显的,但却迟迟得不到纠正。究其缘故,主要是高层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本身内容的错误等缺乏认识所致。因而,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进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免法律之害,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本文拟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文内容错误以及理解24条的理论错误等予以列举式披露,以便大家理解第24条错误之所在。本文分六个方面介绍和阐述:一、咨询题溯源——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三、第24条内容错误举要;四、理解第24条理论错误举要;五、修正第24条的“儿童思维〞应当缓行;六、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规那么之重构。
一、咨询题溯源——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江苏省高院有关婚姻案件审讯意见以及夏正芳等法官和学者认为,该条推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精确实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但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内外有别论〞。“内外有别论〞
主张,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就应当直截了当按照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归还。但在夫妻内部之间确认夫妻债务时,那么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那么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认为,如此处理,即便非举债一方对外归还了不当债务,也能够向另一方追偿。[1]
实践证明,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严峻错误,上述“内外有别论〞更是谬论。
二、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发点或目的在于维护买卖平安,保护好心债权人。但从实践情况看,并没有到达所期待的效果或目的,或者说恰恰相反。
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能够概括四句话:助生虚伪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述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一)“三多〞现象典型案件举要
【典型案例1】山东省潍坊市丈夫林某与郑某虚构借款14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妻子殷某不服向检察院申述,此间因郑某竟假戏真做,要求林某归还“欠款〞,林某被迫到检察院吐出虚伪债务真情,该虚伪债务真相才得以澄清。2023年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2】福建德化县徐某与陈某2023年3月中旬在法院进展虚伪诉讼,确认陈某欠徐某债务40万。2023年4月郑某、陈某离婚诉讼时,陈某据此主张40万债务,法院认定债务40万。郑某到检察院反映,经检察院移送公安查明系虚伪债务,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3】丈夫袁某为了转移财产,让妻子净身出户,便和他三个姐姐制造虚伪债务,罗女士离婚时被判净身出户。罗女士申述后,江岸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罗女士挣回400万财产。2023年春节,罗女士专程来到江岸区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送锦旗。
【典型案例4】离婚前夕,刘某、李某被陈某告上法庭,索要百万元债务,陈某出具借条及抵押的房产证。一审讯决认为,刘某借款100万元,李某不能证明此笔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判决两人还债。李某称不知晓此借款,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遂上诉。此案几经诉讼,2023年10月,武汉中院发回洪山法院重审。洪山法院再审认定,100万元借款系赌场放的码钱,不予保护,驳回债主诉求。[2]
【典型案例5】
朱女士因其前夫詹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黄先生人民币560万元,一审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女士与詹先生连带承担此笔债务。判决生效后,朱女士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深圳中院发回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经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驳回了原告黄先生要求朱女士对560万元所谓夫妻债务承担连带归还的恳求。[3]
【典型案例6】
长沙陈姓女子在2023年离婚前,密集堕入8起前夫借贷案,借款数额达330余万元,借款时间集中在半年多时间里,法院适用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陈姓女子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陈女申述后,2023年8件案件全部再审。[4]
如此的案例还有:
福建省连城县离婚时意外冒出35万共同债务 检察院抗诉纠错案;
2023秦淮区夫妻闹离婚 小三冒出来讨债 检察官帮妻子成功抗诉;
2023江苏淮安市检察院成功抗诉让隐形债务人现身;
2023年淮阴区90后单身女孩蹊跷被结婚还被判替“夫〞还贷款,淮阴区检察院就此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
2023年武汉检察院抗诉改判四起夫妻债务案件;[5]等等;等等。
能够说,这类案件举不胜举,仅我搜集的案例即有一百多件。毫不夸大地说,但凡直截了当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几乎都是错案。上述被抗诉、再审、改判的案件,其共同特点也都是直截了当适用24条的结果。
毋庸置疑,第24条之解释错误所造成的群体性错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二)第24条能够将嫖娼、赌博等违法债务轻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陈某因嫖娼被抓获,陈某代口信要其好友张某协助交罚款五千元以换取人身自由。陈某与其妻刘某离婚之后,张某依照陈某出具的四万元借据起诉要求陈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归还。其理由是四万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刘某抗辩本人不明白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无法证明,也没有两种免责条件。按照24条和“内外有别论〞,这四万元违法债务和其中的虚伪债务,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又如:江苏常州市某企业会计胡某(已婚)由于在澳门等地赌博,先后以单位名义借款50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元、挪用单位资金156万元。后因挪用单位资金156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胡某以单位名义借款500万元,其借款没有汇到单位账户,其中90多万元由胡某个人收取,另有400万元分别汇给澳门李某200万元,常州的吴某2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500万属于单位借贷,判决由单位承担责任。而胡某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元用于赌博,但由于没有第24条的两种免责情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24条能够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角色转换
由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使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举债方能够轻易躲避举证责任。比方举债方对本人的赌博等违法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那么完全能够不参加诉讼或不主张,由“债权人〞起诉。而债权人也不对债务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其违法举债或者虚伪举债,就能够轻易推定为夫妻债务。
更为严峻的是,夫妻一方与别人恶意串通的虚伪债务,也因“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够通过角色转换,由“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债务人〞就能够轻易通过“债权人〞之手,把虚伪债务推定为夫妻债务,实现诈骗夫妻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四)第24条能够被无限恶意利用
夫妻一方除了能够利用第24条虚构债务,诈取对方财产,或者将违法举债和恶意举债变成夫妻债务外,
第24条还能够用作威胁离婚或不离婚的武器;用于干扰妇女生活的工具;等等。
比方,有一个女子反映,丈夫在外面有“小三〞,即提出要求与该女子离婚,该女子不同意离婚,丈夫那么威胁说,“不离婚能够,那就要承担巨额债务〞。果然,随之而来是数百万的债务诉讼,该女子堕入无边诉讼,被迫离婚,并背负巨额债务,该女子由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述之路。
与之相反的是,还有的女子想离婚,男方那么以巨额债务威胁:“离婚就得承担巨额债务〞,以此限制女方离婚。湖南长沙雨花区还出现“六年情伤换来9亿元债务,想离婚?先还4亿元债务〞案。[6]
第24条破坏了婚姻的安定性,增加了婚姻风险,而其中受害最多、最大的那么是妇女。第24条不知害得多少妇女有家不能归,东躲西藏,或者疲于诉讼,常年申述上访,整天以泪洗面
(五)如无法官“抗法〞,仅24条就足以使社会大乱
幸亏在全国存在大量有良知、有智慧的法官,涌现了一批集体“抗法〞的法院(如湖南长沙天心法院等)和无数“抗法〞的个体法官。他们精确把握夫妻债务的本质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自觉抵抗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这些“抗法〞行为,无疑对社会产生了宏大的正能量,无疑对恶意举债产生了宏大的威慑和遏制造用;否那么,假设都直截了当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其错案将会堆积如山!其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其恶意举债产和虚伪债务将会泛滥成灾!仅一个24条就能够把社会搞乱!
试想,法院都按照24条支持恶意举债产和虚伪债务,还有谁去讲诚信呢?讲诚信就要挨打呀!
三、lt;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内容和构造错误举要
(一)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依照或根底错误。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根底是家事代理权,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夫妻债务的理论根底;以“婚姻关系〞为根底的推定,其致命缺陷在于混淆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甚至违法活动的界限,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荒唐现象。
(二)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买卖平安,其范围仅限于好心债权人,并非是无原那么或无边界的保护。而24条那么并非如此,另立标准,无条件保护债权人。其结果不仅没有保护买卖平安,反而破坏了买卖平安,导致夫妻之间虚伪债务满天飞,非法债务合法化,为夫妻恶意举债提供了条件,破坏了正常的买卖秩序,保护了虚伪或违法买卖。所谓保护保护好心债权人,实际上也变成了保护恶意债权人,甚至是“莫须有〞的假债权人。
(三)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夫妻举债尤其是一方举债,其举证责任重点是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明责任。但24条根本没有处理这一咨询题。反而错误地以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