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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
条例
大全
新编
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大全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等法规的通知
鲁政发[2023]171号
公布时间:2023-12-14发文单位:XX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方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XX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3年11月25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催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中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方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1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2023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20230人以上缺乏2023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202300人以上缺乏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2023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0230人。
缺乏2023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假设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开展规划,年度方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方案,职工培训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平安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平安卫生措施方案;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催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7日内,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方法(2023年11月25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根底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以下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城市专项规划;
(三)种植业开展规划、渔业开展规划、乡镇企业开展规划、畜牧业开展规划;
(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
(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旅游区开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方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