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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
关于
犯罪
构成
比较
研究
摘 要
在刑法学的发展的历史中,随着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可以说是基于罪刑法学的要求。人们摆不脱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行为究竟如何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构成也就应运而生。在实践的发展中,出现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三阶层说,还有两阶层说。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要求,近年来我国从前苏联引进的犯罪构成四要件饱受争议。同时部分学者提出我们要重建犯罪构成体系,引进德日的两阶层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有真正了解每一种构成体系各自的优缺点才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构成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构成三阶层说;犯罪构成两阶层说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statutory crimes, it can be said that it is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crime and criminal law. One problem that people can't put off is how can an act be regarded as a crime,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also emer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there have been four major elements of criminal constitution. There are three levels of theory and two levels. The criminal constitutional theory system, as a mode of thinking and operation of criminal judgment and verifi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entire criminal jurisprudence system and is the pillar of modern criminal legal civilization.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four major components of crimes introduced by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in recent years have been controversial. At the same time, some scholars have proposed that we must rebuild the criminal constitution system and introduce the two-tiered theory of Germany and Japan. In this process, we only really understand the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ch constituent system to build a composition system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four elements of crime constitution,;three levels of crime constitution ;two levels of crime constitution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1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1
一.犯罪构成的性质 1
二.犯罪构成的定义 2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机能 3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 3
二.对国民的自由保障 3
三.为区分一罪和数罪提供了理论依据 3
四.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 3
五.违法性评价机能 3
第二章 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观点 4
第一节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4
一.内容 4
二.缺陷 4
三.四要件改良者的意见 6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三阶层说 6
一.内容 6
二.与四要件的对比 6
三.缺陷 7
第三节 犯罪构成两阶层 7
一.内容 8
二.缺陷 8
三.小结 9
第四节 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 9
第三章 对于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见解 10
第一节 对于犯罪构成四要件在中国的的存在 10
第二节 对于两阶层在中国的展开 10
第三节 对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的借鉴 11
第四节 个人对于犯罪构成的看法 12
一.关于犯罪构成的选择 12
二.对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个人主观上的臆测 12
三.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13
四.关于犯罪构成的未来发展的预测 13
五.关于犯罪构成背后的东西 14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第一章 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性质
我们要了解犯罪构成是什么,要先了解其性质是什么。对其性质的了解有利于我们正确的把握犯罪构成的作用。
1.法定说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但是该学说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不符合罪行法定的描述。
2.理论说
该学说的提倡者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概念,而是一个较系统、较详尽地研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理论概括”[2],犯罪构成属于从不同的犯罪行为中提炼和升华出来的行为结构。但是犯罪构成的提出是为了适应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提出的。在司法实务当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时候也是将其刑法条文作为标准。如果其只是纯理论。那么我们将理论作为标准。其首先就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
3.折中说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该种学说看似无懈可击,但是却忽视了任何一种事物都存在其本质的属性。此种说法只是混淆了其
本质。
4.个人看法
折中说属于我们当前学术界的通说,本人同样认为任何学说的基础首先都应当尊重法律本身而不是学术观点,学说理论只有立足于法律之上,从法律本身去汲取营养才能开枝散叶得到发展。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该条文便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主体上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在犯罪客观方面上要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正是基于这样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做到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但是对于侵吞、窃取以及骗取等词却无法一一在刑法当中找到。这就需要学术理论的作用来对犯罪构成进行解释,何种情况下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云云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解释。因此本人更加赞同这种充满辩证精神,法律和法理相结合的折中说。
二.犯罪构成的定义
“构成要件”是日本学者从德语的Tatbestand翻译而来,但实际上,将该词翻译为“构成要件”并不准确。构成要件这个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意大利在中世纪的纠问程序当中去。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Farinacics首先采用了罪体(corpus delicti)这个词连描述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需要被证明的犯罪事实。直到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才将其翻译成德语Tatbestand。在1926年,这一概念传到了日本,日本学者才将其翻译成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在介绍德日的犯罪论体系时,将日语的“构成要件”四个汉字照搬过来。按照汉语的含义,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因素都应包括在构成要件概念中。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犯罪类型的轮廓或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因此,“只有某犯罪中所固有的、类型的可罚的要素,才是构成要件要素”。由于犯罪构成这个词语在我国已经长时间使用形成习惯,也之后称之为犯罪构成。
在认识犯罪构成时候,我们首先要知道何种行为属于犯罪。我们先给犯罪构成下一个定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们可以改犯罪下一个定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定义我们看出犯罪所应有的性质:法益侵害性和社会相当性。因此犯罪构成中应当体现出这两点。因此我给犯罪构成下的定义就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由人所实施的,包含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机能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罪行法定精神的必然产物。在罪行法定的要求下,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犯罪构成理论可以说是在罪行法定的世界观之下的具体的方法论。同时在司法实务当中我们通过对于犯罪构成的实施,对于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有法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
由于犯罪构成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可以说每一个犯罪都有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和其他犯罪相区别。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个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能成立犯罪。我们不能将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可以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二.对国民的自由保障
正是因为犯罪构成使得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具有了明确的界限。对于国民来说就可以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同时又保障犯罪人不会受到不恰当的刑事处罚。
三.为区分一罪和数罪提供了理论依据
区分一罪还是数罪,要以犯罪构成为法律依据。当行为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时候构成一罪。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时候就构成数罪。
四.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
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的行为由于其所侵害的法益的大小差异,因此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其做成区别对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五.违法性评价机能
该种机能不同于前四种,前四种可以说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和两阶层所共有的(关于两阶层下面进行赘述)。此机能是两阶层所提出的,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各项要求,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便可以认定此行为具有违法性。不仅如此,不同的行为通过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也可以反映出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差异。
第二章 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观点
第一节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一.内容
犯罪构成四要件起源自前苏联。分为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之中讨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问题,是完全刑事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或是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即是否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观要件之中讨论的是主观的罪过心理状态。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存在过错时,是故意还是过失。客体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侵犯了哪一类犯罪。客观要件讨论的是犯罪行为具体触犯了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