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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税务
交流
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税务交流材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公务员工资待遇不断提高,局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现充裕,房屋出租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工程不断增加,有的行政性收费,变成了经营性效劳性收费,有的义务效劳变成了有偿效劳,为此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不容无视。本文谨就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认识。
一、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流失情况较为严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物业出租漏税。一些单位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搞经营,实现的房屋租赁收入,很多单位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额计缴税费,有的少缴甚至不缴。有的单位将房屋租赁给餐饮效劳企业,不收取租金,以租金抵顶该单位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账面不反映,从而隐瞒房租收入,造成国家税源严重流失。还有的单位将房屋租赁收入未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另立账目,形成“账外账〞、“小金库〞等。
二是经营收入偷漏税。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本身的优势和特权,搞多种形式的培训而不开发票,从而偷漏营业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技术转让外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等所得未申报纳税,偷漏企业所得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在经营支出中列支,不计提折旧,也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三是偷漏印花税。一些事业单位隐瞒与外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各类租赁、承包、效劳、培训合同,未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账簿不贴花更是普遍现象。
四是工资收入偷漏个人所得税。近几年,由于提高工资等原因,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已到达应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标准,由于纳税意识淡薄,有的单位只对工资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将奖金等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少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仍按以前年度基数扣缴个人所得税,近期工资增长额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有的单位还未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造成漏征漏管现象。
五是使用行政事业费收据及其它不合法收据逃避纳税义务。行政事业单位、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经济实体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中,往往利用由省级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费收据来收取款项,逃避纳税义务。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利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通过其所挂靠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取从财政部门取得合法的行政事业费收据收取款项,逃避纳税义务。局部行政、事业单位因经济利益上的关联,凭借自己在社会管理职能中所拥有的特殊权力,为所办的经济实体或挂靠自己的企业印制“特殊性〞或“行业性〞收款收据,为逃避纳税义务提供方便。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意识淡薄。行政事业单位大都是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专门效劳的部门,由管人到被管,思想上难免转不过弯,“税不进机关〞的错误思想根深蒂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及会计人员纳税观念和扣缴义务观念不强,对扣缴税款义务责任不理解,甚至对纳税有着抵触情绪,对待税务人员经常是不理不睬、默然对之、消极接待、拒不配合,有的甚至往外赶税务人员,拒绝接待,税收管理员去行政事业单位收税往往是硬着头皮去,使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成为一个难点。
(二)纳税辅导不到位。税收管理员由于种种原因,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辅导缺位。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从没见税收管理员去过。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税收业务不熟。如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收费与非经营性收费概念不清,对代扣代缴范围不掌握,不知该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经营性收费普遍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税收管理滞后。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上,已经形成了重企业、轻事业习惯,加上事业单位税收总量较少,因此,一直未能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给税务部门执法造成麻烦,使税务部门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重视不够,造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相对滞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的很少,一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标准,不能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不能依法申报纳税,税收源头控管力度不够。
(四)行政干预严重。开展地方事业,是各地政府工作的重点。由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对卫生、文化、体育以及教育等投入相对缺乏,一些建设工程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这些缺口,政府均要求单位通过增加收入自行解决,对事业收入征税,无疑加大单位的资金缺口,因此,常常会出现政府或政府部门为单位说情或干预等情况。
(五)税务检(稽)查打击力度不够。管理局较少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即使偶有检查也是重补税,轻罚款,未起到惩罚作用,导致各单位存有侥幸心理。尤其是税务稽查局更是鲜有查处行政事业单位偷漏税行为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偷税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赋予税务部门对拒不缴纳国家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因为目前普遍实行收支两条线,这些单位一旦进入专户存储就无法扣缴,客观上也助长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拒缴税款的气焰。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收宣传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纳税观念,使其能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要把对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在各种场合对领导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使领导能够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对事业单位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议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涉税政策编辑成册,并发送到其手中,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同性质特点举办“走出去、请进来〞的多种形式税法辅导班,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税收知识。同时应公开经营性收费工程,使各单位会计能够知道发生什么业务应该缴税。
(二)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户籍管理。与人事部门沟通,对照行政事业单位名单,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底数,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纳税档案,按照企业法人的税收管理方式进行户籍管理,并根据收入形式和收入量的大小进行分类,全面管理,重点监控。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应责令其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登记,纳入税收的正常管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标准发票使用。以票控税是多年来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有效配套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及效劳性收入都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纳入正常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四)标准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情况的台账,将每月所扣税款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凡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管的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按月据实统一代扣代缴;对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但局部补贴、奖金、福利仍由单位自筹发放的单位,应按月将工资统发局部与本单位发放局部合并计算,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的其他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由各代扣代缴单位按月据实统一扣缴。并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改变现有工资现金发放形式,实现工资、津贴全部结算银行化。对于申报严重不实或拒绝提供真实完整的收入资料和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的单位,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税款,以提高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自律意识。
(五)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涉税行为监控力度。通过开展个性化纳税辅导和审计式纳税检查,把辅导工作重点放在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适时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税收清理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税收管理。同时建立相应重点税源、重点税种监控档案,对未来税源开展实施布控。
(六)发挥纳税评估作用,充分运用稽查的惩罚职能。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促其完善财务制度,提高纳税意识,加强日常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税收政策,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坚决按税收政策进行处分。对一些纳税意识不强,态度恶劣、有意偷漏税、拒不缴税及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钉子户,应移交稽查局,加大稽查打击力度,处以重罚,起到以点带面,震慑在税收上做文章的纳税人。
(七)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地税机关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财政、物价部门应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制定有关涉税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方法。开展收费年审时应邀请地税部门参加,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年审。各级政府应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范围,促其依法纳税。另外,还应密切税务机关与各主管局之间的关系。所有的事业单位在开办时都须经各主管局的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各主管局的配合,全面掌握这些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及时建立代扣代缴关系。
(八)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中心统一核算,中心选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标准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不仅可以为税务部门计税提供准确依据,也可以减少行政事业单位人为的偷漏税行为和不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所以,应尽快将未纳入会计中心进行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进来,同时加大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多头账户,清理小金库,杜绝帐外帐,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从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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