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根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标准、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2223)36号)、关于XX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23)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那么,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工程,除经营性用地须按方案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2223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3.工程未落实、原工程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工程,依法抓紧供地。4.可划拨、协议出让工程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5.可划拨、协议出让工程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那么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政府投资的根底设施及公益事业工程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第2页共12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应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工程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8.违法用地工程,符合规划的,经处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二、闲置土地的处置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