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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委年度经济适用房认购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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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年度 经济 适用 认购 方法
区委年度经济适用房认购方法 为加强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标准认购工作,依据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和市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根本原那么 坚持“公正、公正、公开〞的方针,本着“购房自主化、运作标准化、优先照看本地困难职工〞的原那么,努力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认购条件 (一)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含3年)以上;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市住房困难标准);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8150元(区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88元的80%)以下;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家庭不得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1.参与过房改优待购房、购置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两年的; 3.有其它非租赁房屋的; 4.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虚报申请材料、恶意骗取政府保障行为的; 5.现由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供应集体产权房屋(公寓)居(租)住的; 6.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值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值理由拒不参与公益性劳动的。 三、申请人须供应的申请材料 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还须供应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步骤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单位核实、公示。接到本人的书面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户口、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本状况在单位内部和所在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填报有关表格及材料。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符合认购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本人填写、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所需提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提出审查意见。 (四)社会公示。对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认购资格。 五、定户选房程序 (一)审查核定。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发放准购证。 (二)公开摇号。选房挨次接受公开摇号的方法确定,每户只能认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为准,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及申请人代表等参与摇号。公证处、新闻媒体现场做公证和监督。 (三)交纳定金。每位申购户交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定金,在购房时抵顶房款。如弄虚作假、经核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或在取得购房资格后无正值理由放弃购房者,定金不予返还。不交纳定金者,视为自动放弃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四)挨次选房。公开摇号时,将申购户按升序方式产生选房次序。在选中号码范围内,行动不便或双目失明、不宜住高层楼房的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优先支配。摇中后自愿放弃购房,后面购房申请者依次前移。选房对象在规定时间、地点按挨次进行选房。选房对象因对所选房屋不满足而退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五)交纳房款。申请人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进度需要分期交纳购房款或一次性缴纳购房款。不按时交纳购房款或缺乏额交纳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资格。 (六)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竣工后,购房人凭准购证和其它有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房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缘由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依据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公正因素进行回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依据届时同地段一般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确实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依据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六、监督措施 (一)设立举报 ,并对举报者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准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认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纪检监察、发改、财政、房管、建设、民政、公安、规划、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认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要亲热协作,通力合作,严格把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认购工作顺当进行。 八、本认购方法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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