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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办公厅
新编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31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对涉及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
八、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竣工资料。
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
(一)项修改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测量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
十一、删除第四十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那么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将房屋拆迁公告书面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十五、删除第四十三条。
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证照或手续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八、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
(2022年7月14日XX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23年8月16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已纳入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第九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开展的需要,使城市开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按以下规定分级
(一)XX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XX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那么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按以下规定分级审批:
(一)XX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已纳入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XX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以下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开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根底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