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论证
交易
民事责任
经济
根据
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经济根据
:依据经济学相关理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就在于防止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止外部效应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从而建立有效证券市场。
关键词: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经济根据
一切存在者皆有其根据,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亦然。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证券违法行为人基于何种理由承当民事责任。马克思曾说过,“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开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因而,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确实立,最终只能是经济要求的反映。本文以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经济学根据主要表达为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效应理论及有效市场理论。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即一方掌握的信息多,另一方所掌握的信息少;或一方信息准确,另一方信息失真。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上,无论是证券发行者、投资者、政府部门还是证券中介机构,均离不开信息。但信息的分布,并不是均衡的,证券发行人掌握的信息多也更准确,而投资者掌握的信息少且可能失真,此即为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不对称又可能导致交易之前的逆向选择或者引发交易之后的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代理人利用有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假假设这种合约达成,就会造成对一方有利而另一方受损的局面。而所谓“道德风险〞通常指交易合同达成之后,当拥有较多信息的代理人为拥有较少信息的委托人工作,就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即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
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每天面对着大量而庞杂的信息,经济环境本身每时每刻不断地变化,使得这些信息存在着不确定性,处理这些信息需要时间、精力和才能,不同的投资者由于知识、能力、资本规模、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他们在收集、处理信息的本钱上是不一样的。比方股东或散户的信息本钱相对较高,而经理或庄家的信息本钱较低,就形成了股东、散户与经理、庄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如新股发行时,通常采取上网定价发行的中签形式,那么具有资金优势的机构、大户,自然成为一级市场的主要中签者。而机构和大户往往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掌握着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因此处于信息优势。对于散户而言,其收集信息的方式一般为看报纸、听股评、作技术分析或获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这些信息中经常混杂一些错误信息,致使投资者难以分辨,从而处于信息劣势。证券市场中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既可能造成交易之前的逆向选择,也可能造成交易之后的道德风险,这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危害。因为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向选择,意味着投资者或股民在难以掌握企业内部真实完整的信息情况下,购置绩差公司发行的股票。而道德风险,那么意味着作为代理人的大股东、管理层或上市公司经理,出于自身盈利的目的将募集资金投入高风险工程,或代理人产生偷懒、懈怠、时机主义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给证券市场带来极为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揭露出来的一系列一级市场作假案,已充分证实了在信息不对称下,确实难以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像ST鲁北、大庆联谊、麦科特等,均是典型的案例,而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曾谴责的中粮屯河、杭萧钢构、吉林敖东、S延边路、明星电力、华银电力、五粮液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虚假不实行为,也可为证。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容无视的负面影响。只有积极采取措施,标准市场规那么,完善市场信息环境,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才能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标准。这就需要在证券市场引入民事责任制度,调节信息资源在各当事人间的合理分配,提高市场的透明度,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平等的竞争时机,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就是通过规定违法者私法上的责任,使受损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标准性。从而消除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证券市场低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一个最有效的措施。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都有必须遵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良好的法制化环境,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是资本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根底。
二、外部效应理论
外部效应又称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或整个社会的影响。具体来说,就是一个或更多的人的自发行为,未经第三者同意,而强加给他们的费用或强行给他们的收益。在现实中,人们随时可观察到一些行动之所以被采取,并不是因为该行动的收益超过了本钱,而是由于采取这一行动的人发现有可能把局部或全部本钱转嫁给其他人。如果没有外界的干预,没有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其他方面的约束,外部性问题,就会引起市场机制失灵,由此,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证券交易市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外部性问题,在发行市场上,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相互勾结,编制或捏造虚假信息,骗取上市资格,致使受到误导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沉重。在二级市场上,证券公司一方面通过提供资金给各路庄家非法操纵市场,把不明就里的投资者套劳。同时,还经常亲自上马坐庄,通过各种渠道编制题材、制造各种虚假信息,诱使中小投资者吃亏上当。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案件就是典型代表。决策者董正青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过程中让其弟及同学大量购置延边公路的股票,通过内幕交易牟取暴利,而那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位接手这些股票后,损失沉重。而随着SxST星美案、东盛科技违法违规案、通威股份案、xST建机案、天目药业案、绿大地等案的逐一曝光,股指一路狂跌的格局,便是外部性的表现。证券市场上,行为主体的各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严重恶化了证券市场的生存环境,致使投资群众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从此远离了这个市场。更为严重的是,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使投资者和证券市场本身遭受损失,而且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财富损失,对社会各个群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开展造成严重阻碍,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外部性的存在,会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本钱和社会本钱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而市场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这就需要法律进行规制,对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通过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控制。外部性理论,已经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提供了理论根底。它一方面为立法和重新解释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也是检验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有效性的根本出发点,而所有这些又将为立法提供新的思路。因此,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应吸收这些理论和主张,对外部性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并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外部性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标准方式。
三、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是指: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每一种证券的价格都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
只有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当证券价格准确、充分反映了上市公司乃至整个市场的真实状况,才能直接揭示出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以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程度等,它就能成为投资者判断宏观经济整体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可以直接根据证券价格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利润水平做出有效判断,据此以确定进行何种交易,从而降低了投资者个体获取信息的本钱,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兴趣,实现了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和预期收益性。同时,投资者趋利避害的本能,又可引导社会资金从增长停滞的部门、企业流向技术先进、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和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只有遵守和运用好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才能推动证券市场开展。如果证券市场存在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最终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并进而可能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也必然会使一部份人利用虚假信息或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利,从而影响证券价格,使资本市场达不到有效。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健全,获得内幕消息或进行虚假陈述的人,往往从股市获得超常经济利润,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的开展。如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罗顶峰、王向东、陈玉兴三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4037万元,再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下属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案,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吉林敖东时的内幕交易案,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峰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案等等,这些事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标准,还不具备强有效市场的特征。因此,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就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当务之急。
而要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只有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设定,让证券违法行为人承当其应尽民事责任,才能以补偿、赔偿损失等到手段使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也才能防止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不恰当交易行为,保证投资者公平地获得进入市场的渠道和市场或价格信息,促进市场交易正常进行,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
综上所述,证券交易民事责任,是国家基于实质正当理由,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止证券市场的外部效应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从而建立有效证券市场,所做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其最终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民事责任的承当,保护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利益,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人民出版社,1998.
2、(美)斯蒂格利茨等著;李风圣译.契约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Greenwald,B.and Stiglitz,J.E.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the New Theory of the Firm:Financial Constraints and Risk Behavior[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0b(2).
4、Akerlor,G.The Market for Lemons[J].Quarterly Joumal of Economics,1970(3).
5、Grossman,S.and Hart,O. 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J].Econometrica,1983(1).
6、Eugene Fama.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ory & Empirical Work[Z].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