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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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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 突发 公共 事件 应急 方案
2023年财政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方案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大事,保证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准时供给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政平安,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县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大事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县区域或境外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大事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大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政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平安的紧急大事。包括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突发社会平安大事等各类涉及公共平安的大事。 1.3.3依据突发公共大事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突发公共大事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云县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工作原那么 1.4.1县乡两级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协作、反响准时、措施坚决、保障有力的原那么。 1.4.2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方法等方面。依据突发公共大事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实行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大事,可同时实行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方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大事,可实行财政收支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方法。 1.4.3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争辩,提高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在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支配全县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担当,副组长由与分管发生突发公共大事对应的主管部门的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财政的副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担当,成员由县财政局、县进展局、县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突发公共大事相应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县政府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相应确定启动和实施县级财政保障预案,并组织领导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财政、进展改革局、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审计、监察和突发公共大事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县应急委和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争辩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准时支配、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平安、高效。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领导小组确定启动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后,各成员单位马上依据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响,沟通信息,亲热协作,按以下分工准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进展改革局、人民银行云县支行、突发公共大事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平安和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支配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公共大事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 由县财政、发改局、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云县支行、突发公共大事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依据突发公共大事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争辩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大事,报请县政府或市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突发公共大事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2.2.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应急预备 3.1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疼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保证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准时供给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在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启动后,准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供给相关的政策支持。 3.2应急资金的来源 3.2.1设置应急专项经费。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大事。 3.2.2年度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预算单位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3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大事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乐观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4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大事的捐助资金应当用于处置突发公共大事。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支配;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支配。 3.2.5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大事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大事的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县内发生突发公共大事: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大事,由县〔乡〕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理,县〔乡〕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县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可依据工作需要对乡镇的处理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关心。 〔2〕发生较大〔iii〕突发公共大事,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大事预案时,县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县级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县处理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的同时,依据县应急委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随县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恳求市财政局赐予关心、支持。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大事,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大事预案时,县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市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对本县处理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的同时,依据县应急委和市政府批示,由领导小组或成员随市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恳求市财政局赐予关心、支持。 〔4〕发生特殊重大〔i级〕突发公共大事,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大事预案时,县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市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由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随市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恳求市财政局、省财政厅赐予关心、支持。 4.1.2上级财政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4.2财政收入政策 4.2.1对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领导小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准时争辩提出税收优待政策,按审批权根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 4.2.2对受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准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待〔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大事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照旧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待〔减免政策〕期限。 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待〔减免〕政策而削减的财政收入,原那么上依据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殊困难的,按程序乐观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财政赐予适当补助。 4.3财政支出政策 4.3.1对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机构,由领导小组准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的公民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赐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担当的,政府可依据状况赐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确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淌资金贷款赐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大事工作赐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处置突发公共大事需财政负担的经费,依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那么,分级负担。属于中心政府事权的,按程序乐观向中心反映,经费由中心财政负担;属于省政府事权的,按程序乐观向省政府反映,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按程序乐观向市政府反映,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县〔乡〕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赐予关心、支持。 4.3.4处置突发公共大事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支配的,财政部门应准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准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预算调整工作依据规定程序办理。 4.3.5年度预算支配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大事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支配等方案。特殊状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先支配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资金拨付 4.4.1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对县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大事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准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对乡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大事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资金预算准时下达相关乡〔镇〕。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准时拨付。 4.4.4乡〔镇〕财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缺乏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准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 4.4.5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乐观支持和协作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殊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应急选购 4.5.1因严峻自然灾难和其他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突发公共大事的紧急选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选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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