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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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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 规定
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63 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区180<Q1≤1 200) 1 200<Q2≤3 000 (西北地区600<Q2≤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区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区Q2>2 100) 突水量Q3(m3·h-1) 无 Q3≤600 600<Q3≤1 800 Q3>1 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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