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四个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系列谈“怎样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这一个命题,按照社会流行的“潜规那么〞,大概只有两种人能做,一种是高层领导,掌握全局,水平高;另一种是“真正的反腐败专家〞(而不是只想在网络上哗众取宠、博取虚名、挂羊头卖狗肉的“反腐专家〞)。我呢。只是一个在人民网经常发文章的网友,按照“明规那么〞,谁都没有说过网友不能做这样的文章,所以我就按照“明规那么〞办了。目的呢。只是想用自己多年研究的心得体会去“影响〞一点社会,而不是要成心去“误导〞它。“怎样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这个命题太大,大到了几乎无从着手。怎么写。根据自己的体会,从其“前提〞四个“必须〞着手,即不解决这四个“必须〞,是无法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的。(一)不断提高反腐败能力必须要“依宪反腐〞、“依法反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腐败是什么。就是利用公权去谋取“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因而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权〞,因而它是“违宪〞的。而刑法中的有关反腐败条款的规定,依我的理解,那么是对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权〞的种种情况的详细“说明〞及其“注解〞,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神圣性、庄严性。所以,反腐败怎么反。我的理解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坚决地按照宪法和刑法去反,任何时候都不能忘掉。中国的腐败为什么会泛滥到最高领导人要发出“不反腐败就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警告。中国的腐败分子为何那样猖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腐败分子的腐败本钱太低,就是没有坚决按照宪法和刑法去反,因而始终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打击第2页共6页不力〞的问题。根据我的观察,我们的社会还时不时地要冒出一些与宪法和刑法相违背的观点和做法来,以干扰反腐败斗争的大方向。譬如,湖南的一个什么“反腐败特别行动〞中的对所谓“腐败呆账〞“一笔勾销〞的“赦免腐败原罪〞的提议;吉林绥化的“五万元以下的不予追究政策〞。这些“研究〞或“措施〞,不管你的“理由〞是多么充分,也不管你的“情况〞多么特殊,依我看,统统都是歪理,都是“违宪〞,都是“违法〞。按照宪法和刑法,凡因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