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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首问
责任
制度
参考
首问责任制度参考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标准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质效劳行为,给办事群众营造便捷效劳气氛,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到机关各有关部门办事,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效劳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效劳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三、凡基层、部门和上级单位来访、来电,不管找到或落实到哪个工作人员、哪个科室、哪个领导,都必须热情接待,对其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答复。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
(一)凡属第一接触人职责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必须马上办理;暂时无法办理的事项应给予明确的答复。
(二)不属于第一接触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来访、来电者该事项的经办科室及 号码。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当事人的联系 ,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对涉及的业务工作有交叉的,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协调有关科室给予办理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第一接触人应积极协调解决,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对老上访户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释说明政策规定,决不能随意承诺违反规定的事项。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 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对第一接触人或其所在科室能解决的问题,不能推给领导;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先提出解决的建议,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第一接触人或其所在科室或转办科室对来访、来电者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要告知办事期限、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对所承办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七、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八、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篇: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
为方便居民群众办事,提高社区效劳水平,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制度。要求:
1、群众来社区办事时,第一个被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不管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答复与接待,帮助来访者找到经办人员,不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并负有为其效劳不可推卸的责任。
3、属首问责任人管理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管理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处办理。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
6、办事的内容事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7、属 咨询或举报的,接听 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 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相关同志办理。
8、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效劳承诺和时限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对不能办理的,在时限内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第三篇:
9、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效劳,特制定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效劳对象到局机关办事或来电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给予及时办理,并耐心解答效劳对象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所、中心、站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效劳对象到承办人处。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及本所、中心、站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其他站、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办理所、中心、站的名称,亦可直接引导效劳对象到办理所、中心、站处,帮助找到承办人员。
4.不属于本局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热情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帮助其寻找相关承办部门。
5.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告知或将效劳对象直接引导到投诉部门负责人处,或告知相关的投诉 。
6.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效劳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充分表达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效劳对象询问责任人姓名时,应告知本人的姓名。
7.首问责任人本人不能解答或办理的,严禁以“不知道或办不了〞为由一推了之。
三、首问责任制的考核
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要求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公司首问责任制度公司“首问负责制〞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提高阳春管理层的执行力和各部门办事效能,促进整体管理水平和效劳质量的不断提高,树立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在受理、接待本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以下统称效劳对象)的各类业务要求,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本制度。
二、“首问负责制〞是指效劳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函及各类会议等形式,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处理相关工作或提供相关效劳时,由首问责任人(第一个被问知的部门或员工)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部门员工的具体分工,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立即处理并及时反响处理结果,将不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有关工作移交给该事项职责所属部门或职责所属责任人承办,同时关注工作处理的进度和质量,并负责到底的制度。
三、首问责任人职责:
1、当效劳对象提出的解决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那么由首问责任人按本人工作职责要求及时予以处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处理结果,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等。
2、当效劳对象提出的处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
职责范围之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该耐心解释和协调,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属于本部门其他人员职责范围内的,由首问责任人主动告知相关工作责任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与何部室联系,必要时应主动与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联系。假设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记录效劳对象的单位(部门)、姓名、联系 及拟办事项等内容,并亲自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及时与效劳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处理效劳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假设有关人员出差或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按照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安排意见,并负责给效劳对象答复,并跟踪到底,直至办结。
四、承办人确实定:
1、一般情况下,首问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业务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工,可以直接确定承办人。
2、当效劳对象提出的处理事项需要由多人共同完成的,首问负责人应当以主要承担这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承办人。必要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五、首问负责人应填写“首问负责制〞执行登记表,登记效劳对象姓名和所办事项等关键信息,告知承办人尽快办理。并负责向效劳对象及时作 回访,了解效劳对象对
事情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六、承办人接到上述“首问负责人〞协办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将结果立即反响首问负责人。如有困难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争取尽快解决。
七、为了保证首问负责制的顺利实施,公司全体员工应做到以下“五要五不要〞:
1.思想上要更新观念,以人为本,不要因循守旧;
2.接待效劳对象时要热情大方,不要态度冷漠;
3.处理业务时要雷厉风行,方便快捷,不要相互推诿;
4.首问负责人要主动过问,全程负责,不要有始无终;
5.承办人要创造条件,急人所急,不要马虎了事。
八、当效劳对象提出的解决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尽自己所知给予尽可能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提出的办理事项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首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那么,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遇到特殊事项,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特事特办。
九、对首问责任人失职的处理:
公司办公室除全权负责受理公司层面的来访、来电或来函外,还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解释、指导或协调首问责任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负责受理、统计对首问责任人的举报或投诉,还负责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抽查和考核工作。对首问责任人有以下情节者,视情节予以考核处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效劳对象拟办的事项告知责任所属人员。情节较轻的,发现一次予以考核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考核500-202300元或以上,并全公司通报批评。告知责任人,未跟进结果达成的,发现一次予以考核50元,
2、责任所属人员未及时与效劳对象联系,未研究解决对方问题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情节较轻的,发现一次予以考核50元—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考核500-202300元或以上,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3、冷漠对待效劳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发现一次予以考核50元—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考核500-202300元以上,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对效劳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发现一次予以考核50元—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考核500-202300元以上。
5、对一年内被投诉三次经查实的,是中层管理干部的直接降级使用,是普通员工的调岗或离职处理。
十、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首问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弥陀镇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开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效劳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来单位的同志和基层群众(以下简称当事人)到机关办事时,被咨询或接洽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效劳对象提供准确答复和引导办理。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前来办事的来访者应做到语言文明、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正确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其争吵。
第四条如所办事情是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工作人员应履行经办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办好相关事宜,不应以任何理由推托、刁难,保证让当事人满意。
第五条如所办事情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履行联络和向导责任,采用以下方式、方法处理:
1、可以将当事人带到他要找的人或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办、所工作人员面前。
2、也可以通过 先联系落实好办理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然后告诉当事人在什么地方找谁办事。
3、如果要找的工作人员不在机关,那么要负责 联络,并为双方约好见面的时间地点。如一时联络不上,那么要记下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 、办理事项内容,并负责转告。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如果不清楚所办事情属于哪个部门哪个人员的职责时,应履行报告责任。应立即向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