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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
财政资金
制度
标准财政资金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标准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
(一)、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开展的各类专款;
(二)、用于储藏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各种储藏费用;
(三)、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开展的专款补助;
(四)、用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各类专项补助;
(五)、其它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控机制,加强源头控制。严格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需申请上级支持的工程,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建立档案,科学筛选,实行专项资金工程库管理,需上报时从工程库中组织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落实后,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工程单位,工程单位按上报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财政和主观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五条为防止专项资金挪用、挤占和浪费,除部门经费性补助外,其它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报帐制。
(一)、上级明文规定县级报帐的专项资金和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工程实行县级报帐制。
(二)、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
第六条为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好,成立由财政、监察、审计三部门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定期研究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事宜。主要任务是:
(一)、工程实施前,审查工程实施单位资金用款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及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工程实施中,监督工程实施质量,提出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拿出整改意见。
(三)、工程实施后,根据工程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绩效评估意见,进行最终工程验收。
(四)、在工程实施全程中,领导小组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法自2022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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