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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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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化 法律监督 职能 服务 构建 和谐社会 大局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效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关于取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错误观点很多,所以如何创新法律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更好地效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把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是当前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和任务。本文拟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结合监督职能在法律中的具体表达,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表达 从当前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犯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等方面,表达在宪法和法律上具体如下: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就从宪法层面上明确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权。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和检察权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三是对严重的犯罪行为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对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起抗诉。 二、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即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效劳和谐社会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监督制度须进一步完善。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很大的削弱,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目前,检察机关监督权行使缺乏实质程序保障。如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进行监督,但侦查活动中涉的其它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均可以有侦查机关自主决定,检察机关只是对其中的非法行为进行监督,缺乏主动性,实质上侦查活动的大局部行为有侦查机关自行掌握,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根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只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不具有终局或实体处理的效力;只有揭露违法、控诉犯罪的权力,没有处分权或处分权,实践中难免为难。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强制效力,不利于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 (二)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正确的执法观念和较高的执法水平。随着经济的开展,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多层次、多领域的犯罪案件和更加隐蔽的犯罪手段给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目前,检察机关原有的老干警一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另一方面他们对信息化应用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知识更新速度较慢。而检察工作人员的更新途径主要通过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或军队转业干部两个渠道。他们在检察工作中要么缺乏检察工作实践和办案经验,要么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水平有限,同时他们还面临司法考试的压力,真正深入业务工作还需一定的过程,各项检察工作能力和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监督工作中外部因素影响较大。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尚需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一是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逮捕人大代表须经许可等;三是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律程序上的制约。目前,在执法环境方面尚存许多不利因素,主要是检察机关在人事和财务方面不独立,对地方有多方依附性。办案中有许多人为因素干扰,“人情案〞、“关系案〞、“权力干预案〞时有发生,同时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土壤。 (四)法律监督组织体制配置不合理。 法律监督组织体制包括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是指挥协调和管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系和制度,机构设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具体配置和有效实施的组织载体。领导体制是有效发挥检察权决策机制的核心和关键。能否设置科学合理的领导体制,关乎检察改革的前途和命运。目前,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功能区分不够科学合理,内设机构的功能定位不甚清晰,缺乏科学的设定标准,非业务机构的人数较多。现行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上,还存在职能分工过细,机构设置交叉、重叠,效率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合理科学配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组织体制。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努力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要正确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从内部管理抓起,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监督素质和能力。这就要从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三个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1、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思想、管好队伍,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保证。检察干警必须牢固地树立为检察事业作奉献的思想观念,加强岗位练兵。按照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的要求,从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用的有力方法,把办案质量检查作为经常性队伍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抓手,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内部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检察干警失足违法。 2、加强检察业务建设。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事业的核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强化业务素质是关键环节。 一是要严把证据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二是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四项监督职能,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在注重监督效果的根底上,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要开拓思路,突出重点,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同时不断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202223年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有五个重点:一是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严肃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四是严肃查办发生在社会主义 3、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必须坚持从严治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事中、事前和事后监督,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纪检监察部门要在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核查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不断加大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其他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二)从外部入手,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要实现上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从法律、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检察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为检察权的行使创造法律依据。法律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一直受到极度轻视的问题。当前法律监督实践举步维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很大的削弱,根本的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继续确立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各个环节监督检察的程序立法,增加可操作性,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变被动为主动。 2、完善制度,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是根本,制度是保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与法律相适应地必须完善相适应的制度。如落实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的法律强制性,从而保障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全过程置法律监督之下。 3、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有的放矢。在坚持全国检察系统工作重点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工作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本院的重点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同时把民事行政监督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全面加强,整体推进。要改变单一的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减少监督的盲目性。 4、加强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合法行使。检察机关在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外部对其内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合法运行。 一是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能有效的实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了检察权的滥用,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今后,我们要积极标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实践中的可操性,同时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加强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监督程序的调研力度,积极探索有效途径,真正将人民监督员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推行“检务公开〞。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检务公开〞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标准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 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和调研,拓宽办案渠道和来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效劳服从于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大局,工作中就要注意研究如何从此类角度出发搞好法律宣传,一方面让群众和社会各界收到深刻的法律教育,另一方面又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案件来源。 四是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检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程观摩、现场监督。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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