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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
质量
安全
事件
防范
预案
医疗质量平安事件防范预案
按照卫医管发(2023)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平安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意识,标准医疗行为,预防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特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质量平安事件的防范措施
1.强化平安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平安、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平安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键,尤其是核心制度和医疗平安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标准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的管理。
3.落实各科医疗平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制定相应的医疗平安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临床科室科务会,进行科室自查,交流经验,躲避潜在医疗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处理程序
1.医疗质量平安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疗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平安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3.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平安质量事件是,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医务科或行政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医疗质量平安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5.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平安事件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6.发生医疗争议时,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换房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7.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字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8.凡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谈论,分析愿意,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平安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9.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10.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平安,平安保卫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
11.医疗平安事件处理程序
(1)医务科接待投诉工作,有工作标准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 、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假设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响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治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曾强医患交流,标准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时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12.医疗平安事件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医务科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交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医务科。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医院医疗平安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1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响科室和当事人。
三、医疗质量平安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篇:重大医疗平安事件防范预案和处理方法六、重大医疗平安事件及医疗事故的防范预案和处理方法
为确保医疗平安,提高医疗质量,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平安事件的发生,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试行)、XX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各科室、各部门、全体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试行)、XX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努力防范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平安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定期进行全员质量和平安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平安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第三条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根本标准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强化“根底理论、根本知识、根本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标准,遵循诊疗常规。第五条严格执行我院有关的医疗技术管理规定和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方案,按规定报告不良医疗事件。
第六条加强全程医疗质量与平安管理及持续改进。按照我院医疗质量院科两级质控方案,定期对全院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平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反响、整改、奖惩,促进医疗质量与平安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七条加强医疗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过程中,应以爱心、热情、真诚、体贴的心态对待患者;不但努力治疗患者的疾病,而且要从经济、情感等多方面给予照顾,努力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医疗效劳。
第八条做好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工作。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证据,必须保证病历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标准进行严谨、准确、及时的书写,防止遗漏重要的病症和体征,谨慎地为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并如实地记录。病历字迹必须清晰,易于识别。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及医疗效劳质量临控、医疗纠纷调查处理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必须严格按照我院病历资料复印管理规定执行。外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病历的,必须通过医务部批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九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一、在临床工作中要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如实告知患者。尤其要注重对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各种有创性检查和手术操作前的谈话与签字,必须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签字前方能进行。
二、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能否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应当从患者所患疾病、患者心理承受能力、治疗疾病大概所需医疗费用等方面客观考虑。
三、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或总值班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或不愿意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条实行防范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及重大医疗平安事件责任制,建立个人对科室负责、科室对医院负责的防范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及重大医疗平安事件责任制度,做到逐级负责、逐级控制、逐级考核。质控科每季度对全院医疗平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予以通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当事人和全院医护人员受到教育,强化其防范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及重大医疗平安事件的意识。对于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妥善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重大医疗平安事件及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应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以及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科室主任。
三、科室主任接报告后立即向医务部(节假日向医院总值)报告。
四、医务部接报告后,在向分管院长报告的同时,与当事科室一起对该病例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以备处理医疗事故或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
五、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平安,以及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引发恶性事件者应及时向医务部(节假日向医院总值)、保卫部和110报告,同时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于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务部/医院总值班立即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八、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