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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贸易
自由化
环境保护
法理
思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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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
曾令良、江河
关键词: WTO/环境/法理/本钱内在化
内容提要: 贸易与环境已经成为决定WTO 未来开展的重要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世界各国都应通过缔结全球性和综合性的国际条约、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贸易与环境、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开展和良性互动。
人类自产生以来,一直面临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远古和人类社会早期,人类对自然充满恐惧感和神秘感并对之怀着原始的崇拜,但在严酷的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的过程中,人类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意志,不断地征服和改变了自然,从而赋予了人类以优越感和主宰自然的特权。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现代科技的飞速开展使人类深信理性主义者关于“人类主宰自然〞的观念,并最终形成了在人类文明中难以泯灭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走进人类文明的历史,人类的理性、主体性和霸权主义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开展而不断膨胀。虽然人类各民族之间的殖民主义已被文明所抛弃,但人类对自然的殖民运动却一路高歌,毫无止境且执迷不悟。事极必反,森林锐减、气候恶化、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这一切使人类开始认识到自己最终将会被自然所抛弃。所以,自20 世纪90 年代可持续开展战略提出以来,环保与和平、开展并列为当今时代的三大潮流。环保新潮流的涌现,作为挽救人类生存而不仅仅是开展的一场生态革命,必然呼唤对人类文明的各个领域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无论是在思维方式还是在行为方式上。法律作为调控人类行为的社会规那么,随之也应作出超前性的理论创新,这种创新并不是简单地创立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就能解决本质问题,而是要对法学的根底理论进行继承性和创造性的革新。
一、环保理念的法理分析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开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因过度开发和耕作造成的以黄河、黄土高坡为特征的黄色文明与因城市化和工业化引起水圈、大气圈严重污染的黑色文明,无论是黄色文明还是黑色文明,都是以牺牲环境来开展人类经济的,只不过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因生产力的上下不同而有所区别。相比拟而言,进入后工业时代的环境污染,因已渗透人类生存环境的各个领域,已危及人类未来的存在与开展。
时代所呼唤的绿色革命也因生存危机而渐渐兴起,可持续开展观的提出便是其开端。著名环境法学者E•B 魏伊丝在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一书中指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以及意识形态领域根底上的产物,这些因素———作为法律的根底———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和促使法律和制度随之作出改变。〞为了保护环境,在传统的部门法中,各国制定了一些单项污染控制的法律,将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原理运用到环境污染的防止与控制上。但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事后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完美,其结果仍得不偿失;环境行政控制措施再严厉,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技术、机构等问题而大打折扣;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会因为缺乏环境的保护法益而使罪名不符。所有这些零散而现实性的法律及其预期目标的落空 [1] (第1472148 页) ,说明必须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环境理念,从而在法的制订、实施的过程中提高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以有利于法律的生态化和有效的实施。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局部学者提出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特别是研究国际法。一般说来,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标准。传统的法律调整范围是现实的人类社会,它的哲学根底是人类中心主义。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人类为了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就必须尊重自然自身的存在价值,成认其主体性,这样,法所调整的范围应该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的根本单位,这个根本单位是由生物及其周围环境所组成,在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地影响着物质与能量交换,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动态平衡状态 [2] (第16 页) 。在这个系统里,人类是作为平等的一员与其他物种和平共处并协调开展,人类的一切行为或活动应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如生态平衡、食物链等所体现出来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开展规律,这种神圣的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的
规那么被奉为法学开展初期的自然法。当然,这里的自然法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古代自然法和现存的自然规律。首先,由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弥漫和现代科学的局限性特别是功利性所造成的大量未知的有关人类和自然生存和开展必须遵从的法那么,所以在生态社会里,自然法包括已发现或为人类中心主义接受的自然法那么和大量未知的或违背人类中心主义的开展规律,而后者因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宇宙本原的难以终结性通常被称为上帝之法。其次,随着未来环境伦理和环境道德的日常生活化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得以法律化,这种法因带有人类的主观目的而不同于纯粹的自然法即自然法那么。因此,在人类社会向生态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法的调整对象由人类的社会行为扩大到人与人、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开展之上。
环保理念对法律的价值的革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绿色文明必然要求法所维持的秩序价值由人类社会秩序向生态秩序演变,同时它也是思维方式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迈进的结果。
生态中心主义并不是自然或环境中心主义,传统的人类主观能动性还是存在于生态秩序的构建之中,但它要求整个人类将与其他物种乃至生存环境都作为秩序的平等要素对待。这样,作为食物链条中的普通一员,人类必须遵守能量金字塔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物种在时空上的数量的均衡性。生态系统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的整体性,它要求法的秩序价值取向于生态平衡,这种生态平衡不仅包括上文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还包括人类在内生态物种和自然资源的协调开展性。其次,公平作为实体的法律价值,它的含义是与时俱进的,可持续开展观提出之后,公平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上的代内公平,因为人类共同财产和共同关注的物种概念的出现,它由国内向国际范围延伸,其重要结果之一是未来国家主权的必然削弱,而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体现在开展中国家和兴旺国家之间复杂的不公平现象之上。二是在时间上的代际公平观念的出现,它呼唤当代人在满足自己开展的同时要充分照顾到未来人类生存和开展的需要,从而实现当代人和未来人之间的公平。最后法律的自由价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由于对其他物种的群体价值的成认和强调自然资源的最正确利用,人类无限开展经济或市场盲目掠夺资源的绝对自由逐渐向相对的自由转变。
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对法律的原那么有所影响。跟法律的价值相比拟,法律的原那么更为具体,更具有现实的法的效力性和指导性。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开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环境问题具有国际关联性, 所以在法律原那么的形成与开展方面,主要体现在国际法领域。首先,它表现于人类共同利益至上的原那么,当然由于国家主权等因素的作用,它是不同于现实性的人类共同利益原那么,但人类假设想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绿色文明,就必须坚持人类共同利益至上的根本原那么。其次,在国际法的根底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已将可持续开展列为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之一,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另外,结合国际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出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那么。
二、全球化背景和WTO 机制下环境问题的现实分析
(一) 经济全球化的环境定向分析
随着人类经济、科技的高速开展,全球化浪潮席卷一切国家,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不可抗拒。德国著名学者尼古拉斯•皮普曾说过:“现在很清楚:反对全球化就像抱怨糟糕的天气一样没有意义。〞 [3] (第50 页) 面对生存环境问题,人们难免会问:人类所投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呢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是由西方国家所主导的,是为它们的战略利益效劳。同时,因为生产力征服和决定一切的神圣力量,独联体和东欧国家纷纷进行经济转型,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得不进行经济改革,如今市场经济模式全球高歌。然而,市场经济的中心是功利主义和重商主义,因此,它会在不同层次上对环保目标的实现产生种种不利的影响与后果。
首先,在人类与环境共处的整个生态系统里,因市场的盲目性、功利性,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无限的开发和利用,其速度大大超过了资源的再生能力和自然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从而造成了自然资源的耗竭和人类生存环境的退化。
其次,在人类的国际社会的层面上,经济全球化使南北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的两极分化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对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开展中国家的贫困化;二是兴旺国家的高消费生活方式。“开展中国家的贫穷是最大的污染〞,该论断揭示了环境问题的内在经济原因。在法律的软弱无力面前, “私人富裕,公共污秽〞。在日趋恶化的生存环境里,穷人失去了某些环境权:如果说气候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资源之一,那么在全球逐渐变暖的条件下,富人大可以舒适地躺在家里或坐在办公室里享受着空调所赋予的丝丝凉意,而那些开展中国家的穷人却不得不默默忍受这日益酷热的夏季,难道这真的是天意吗 同时,兴旺国家还指责开展中国家是如何的破坏热带雨林和海洋鱼类,诚然从环境的角度出发,这些都是人类的共同资源,应当加以保护以实现人类和物种的代内公平,但作为人类的同胞,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为什么不能实现公平呢 难道他们在血性的资本主义发家史上没有干过这种勾当吗 难道他们真想赶尽杀绝吗 如果真的是这样,有朝一日,他们对异类也不会手下留情的。所以人类在拯救环境的同时应当首先拯救自己的灵魂和同胞。
最后,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各个国家特别是易被外围化和边缘化的开展中国家,其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局部国家主权的丧失,其中包括特定情况下的环境污染控制权。例如,开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不得不以外国直接投资(FDI) 的方式承当来自兴旺国家的环境污染转嫁的后果。
(二)WTO 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脆弱性分析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使以自由贸易为其哲学根底的WTO 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物质载体和推动力量。因此,从现实上讲,从WTO 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更为合理和具有代表性。
通过对WTO 的性质、序言、条款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WTO 成员对环境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加深对WTO 在环境保护上的脆弱性的了解,以促进贸易与环境互动的良性开展。
认识一种客体,一般从其性质开始,在有关的著作中,正面论及WTO 的性质较少。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各国为其跨国公司免费提供的律师所组成的机构,有的人那么类比林肯的至理名言“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称WTO 为跨国公司所有、跨国公司所治、跨国公司所享的全球体制。相对于GATT(1947) 的序言来说,WTO 的序言的进步性在于它提出了可持续开展的原那么以及确保自然资源的最正确利用和环境保护,但它并没有阐述多边环境条约和WTO 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它没有充分强调或提及为扩大贸易而利用生态资源与保护这些资源的内在矛盾,从而给与环境相关的贸易留下了不确定性的隐患,也无助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类争端的合理和及时的解决。
在具体条款上(主要是第20 条例外条款) ,WTO 在实现其可持续开展目标和依之解决争端方面, 缺陷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条款内容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如“可耗竭的〞(exhaustible) 和“必要的〞 (necessary) 等词的含义在具体实践中是难以准确化。同时, “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太具体。其次, 条款没有体现开展中国家的利益。依据社会的现实性和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原那么,便会发现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开展中国家缺乏差异性待遇是WTO 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最后,作为WTO 桂冠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环境目标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在专家组的组成上,它主要由贸易专家组成,尽管DSU 第13 条规定专家组可以咨询其他专家的意见或参考其相关信息 [4] (第411 页) ,但这种规定具有随意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在多年的实践中,专家组对该作法持谨慎态度而且很少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