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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林业局
政务
公开
工作
实施办法
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政务公开规定、xx林业厅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全面公开的原那么。
第三条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相关处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章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对政务和管理活动,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重点应公开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事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全县林业机构组成及其职能、职责、通讯方式等根本情况;
(二)局领导分工、局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标准和廉政规定;
(四)林业法律、法规文件、标准性文件;
(五)林业经济开展规划、目标、方案及执行情况;
(六)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事项;
(七)林业行政处分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执法检查情况;
(八)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
(九)林业建设工程的审批、下达和检查验收,林业重大工程进展等情况;
(十)机关重大采购、人事任免、培训规划、评比表彰,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十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林业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包括林地征占、采伐限额等;
(十二)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或下属单位申请公开相关政务。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八条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政府效劳大厅窗口实施政务公开。进一步加强窗口建设,实行一站式效劳。
(二)大力开展电子政务推进政务公开。以党政网、英特网为载体,把政务公开和信息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三)设立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方式。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务通报,以行文方式公开,包括公告、通告、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以会议方式公开,包括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办公会议等;同时还可采取其它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公开。
第九条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政务公开的时限应根据公开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属于规定性、长期性事项的,要常年公开;属于日常标准性工作的,要定期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要随时公开。
第四章政务公开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提出政务公开要求。有关处室、下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文件和会议对本处室、单位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局办公室统一公开通报。
第十二条对社会要求公开的一般性的应公开的政务或管理事项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认为应报送审批或关系全局大局的其余事项,由主要领导审核。对审批同意公开的,由承办处室、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公开。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政务的,可通过XX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表)向局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处室或下属单位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对所需政务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务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处室或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相关处室或下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不属于我局或该政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局部,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相关处室或单位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到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局相关科室或单位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政务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内容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的;
(六)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局相关科室或单位在公开政务时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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