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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办法
新编
XX市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方法
XX市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XX市科技方案工程的管理,标准管理程序,保障科技方案工程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方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方案管理和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XX市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在XX市科技方案中安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工程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的管理采取科学管理、标准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并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的评审采取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六条为保证工程管理的标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工程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根底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立项、工程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工程责任人应定期报告工程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工程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工程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书,并在合同书规定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培育和扶持一批效劳专业化、开展规模化、运作标准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并逐步把可以由社会承担的科技方案管理工作转移到科技中介机构。
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九条工程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4个根本程序。
第十条在启开工程申请工作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开展情况和科技开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工程指南和申报工程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并实行课题制管理。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依据科技方案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工程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工程实施的工作根底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工程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工程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工程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XX市科技方案工程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软盘;
(二)XX市科技方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贷款贴息工程可以省略);
(三)证明工程技术情况的材料;
(四)工程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贷款贴息工程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的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大研发工程可简化局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
并按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工程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工程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工程考察
小组,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出具书面综合考察意见。
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负责
审定工程并编制经费安排方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监督处室对工程立项及经费安排方案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经审定的工程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签署意见之后,应向社会公示2023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响。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工程,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科技方案立项文件。第十九条工程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主管部门签订工程合同书,明确工程的研究和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重大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工程不超过2年。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合同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并对到期完成的工程组织验收或鉴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管理中的根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工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工程年度执行报告、工程完成总结报告和工程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工程的中期检查以及工程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工程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工程承担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根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工程目标任务;
(二)保证工程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工程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工程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工程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工程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
更改、工程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工程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深入第一线,了解工程进展情
况、工程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工程资助等建议。
第二十六条工程执行期内,工程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
合同书内容的,工程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前方可变更;否那么,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承担单位或工程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工程实施、撤销工程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受理该工程承担单位或工程责任人新的工程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XX市科技方案工程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工程实施或变更工程合同书内容;
(四)工程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
(五)在工程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工程经费。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以工程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根本依
据,对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对拨款工程一般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对借款工程一般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第三十一条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工程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根底上,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现场验收的工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工程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工程的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工程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工程合同书或方案任务书;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工程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程实施技术报告;
(六)工程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工程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他有关工程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第三十四条被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方案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方案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三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承担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
年之内,对工程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工程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工程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方案工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方案工程。
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工程承担单位在工程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市科技方案工程。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比,在通过验收的工程中评选出20%的优秀实施工程。优秀实施工程在今后申报新的市科技方案工程时,可获加分奖励(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工程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和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参加工程评审、评估的咨询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