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价格
鉴证
操作
规范
征求意见
新编
XX省价格鉴证操作标准(征求意见稿)
XX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标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XX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效劳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那么。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价格鉴证的委托;
(二)价格鉴证的受理;
(三)进行价格鉴证;
(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五)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价格鉴证的委托
第六条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价格鉴证的受理
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财产,如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十条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办案机关(机构)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财产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过办案机关(机构)认定可作为证据后,价格鉴证机构才能采用。
第十一条对特殊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提请办案机关(机构),先由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并由其出具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没有法定检验、鉴定机构的,由有关专门机构或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以下财产不予受理价格鉴证:
(一)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二)国家规定的不以价格为依据定罪量刑的重点保护动植物;
(三)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其它财产。第四章价格鉴证的过程
第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后,应中选派两名以上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组成价格鉴证工程组,并按以下程序实施价格鉴证。
(一)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二)现场勘察;
(三)市场调查;
(四)鉴证测算。
第十四条价格鉴证作业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采用的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
(二)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现场勘察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应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勘察后由双方共同确认;
(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时,价格鉴证人员要认真核对委托书中载明事项。如有差异,应当与委托方共同确认,并确定其价格鉴证基准日时使用状况。经确认后需要进行调整的,委托方应出具书面说明;
(三)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将勘察情况按照“现场勘察记录〞文书要求,作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参加勘查人员签字认可。一般还应对鉴证标的物进行摄影或摄像,留取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市场调查的要求:
(一)市场调查前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实物勘验的内容和资料,围绕价格鉴证目的、要求、基准日、市场范围等,确定调查方式、方法;
(二)调查记录应包括调查价格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联系 ,以及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相似财产的价格、价格形式(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等形式)等,如果调查的价格含其他费用,应注明;
(三)市场调查应由2人以上参加;
(四)市场调查的面要尽可能广泛,点要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鉴证测算按以下顺序进行:
综合分析影响鉴证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充分把握影响价格的主导因素,选择适当的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根本方法有市场法、本钱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一般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比照拟重要的价格鉴证工程,应选用两种以上的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然后综合确定价格鉴证结论。
(一)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
1、明确价格鉴证标的,详细考虑价格鉴证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的财产的市场根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应选择3个或3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价格鉴证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比照。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测算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二)运用本钱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
1、确定价格鉴证标的,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测算重置本钱;
2、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使用年限;
3、测算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
4、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三)运用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
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比照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有关财产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
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四)运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
1、确定价格鉴证标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
2、选择5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3、由专家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独立提出意见或建议;
4、价格鉴证人员对专家提出的价格意见或建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测算,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五)对重大或有疑难的价格鉴证工程,应进行内部集体审议,并认真作好“内部集体审议记录〞。
第十八条鉴证测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根底,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二)价格认证中心在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根据鉴证目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其他涉案财产价格时,对不同环节的财产,应根据价格鉴证目的,并按其所处实际环节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特殊财产价格鉴证,分别按以下原那么进行:
1、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2、一般文物、邮票、字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鉴证;
3、票证、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外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五)其他财产,按以下原那么进行价格鉴证:
1、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有价格的按照国内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市场没有价格的比照国内同类物品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没有同类物品的按进口作价原那么计算;
2、过去购置而在价格鉴证基准日已停止生产或销售的物品,参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档次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并调整价格差异;
3、本身含有合理附加税费方能形成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将附加税费计算在内,并视物品的使用情况按比例扣除附加税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九条价格鉴证人员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必须经过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出具正式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期限应在价格鉴证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价格鉴证标的;
(二)价格鉴证目的;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价格定义;
(五)价格鉴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办案机关(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证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六)价格鉴证方法;
(七)价格鉴证过程;
(八)价格鉴证结论;
(九)价格鉴证限定条件;
(十)声明;
(十一)价格鉴证作业日期;
(十二)价格鉴证机构;
(十三)价格鉴证人员;
(十四)附件。包括价格鉴证明细表、价格鉴证委托书复印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机构)对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机构)对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其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也可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二十四条办案机关(机构)申请复核裁定时必须提交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并附原价格鉴证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经办人签名。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必须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自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后,一般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办案机关(机构)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