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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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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 重大事项 决定 条例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 第一条为了标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方案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三)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四)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的局部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 (六)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开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七)有关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项;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区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政府举债情况; (五)本区劳动就业、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区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六)本区有关公用事业效劳价格的调整方案; (七)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的,或对本区经济开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建设情况; (八)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建设情况; (九)本区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十)本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方案生育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开展的重要情况; (十一)涉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及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闭会期间代表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十五)本区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 (二)、 (三)、 (七)、 (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少于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在拟订决策方案或者议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事先沟通。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提请机关或提案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以前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听取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提请机关或提案人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五日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根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本实施方法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将该报告书面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建议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第十条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或提案人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听取意见,答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报告处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书面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依照本实施方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国家机关,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追究其责任。依照本实施方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第十五条本实施方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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