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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网商
时代
网商时代
谭先虎
网络经济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应运而生的网上交易行为得到了充分的开展。并以其快速、便捷、低本钱的优势大有与有形交易“平分天下〞的势头。与此同时,关于网商的诚信、售后效劳等问题也不断出现。在网商时代,该怎样加强对他们的标准管理,促进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形成应该无为而治还是严政待之这一切都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流程及根本情况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效劳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效劳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
(一)网络市场的组成元素
目前国内的网络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发布、中介效劳、在线支付、物资递送、行为监管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它是网络技术与传统市场相融合,由电子商务、网络广告、中介效劳、根底设施代理等多种市场形态共同构筑起来的,通过交互式的反响信息,效劳于商业行为的无形市场。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巨大的时空优势。传统商务以街面店铺销售的形式进行,以固定的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为特征。电子商务那么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库为核心,销售地点是网上虚拟商店,购物时间可以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因此,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具有巨大的时空优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
2、更加便捷、高效。传统商务虽然可以把真实的商品和效劳展示给消费者,但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对所购商品的材料、性能、结构、平安等方面的认识往往很有限,容易被商品的外观、包装等外在因素迷惑,对于商家提供的效劳更难事先区分优劣。电子商务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多媒体设备,可以全方位地展示商品的内部结构、各项功能以及效劳的相关内容,从而有助于消费者全面认识和了解商品及效劳,作出正确选择。
3、降低商务本钱。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得经营者即使不修建、租赁街面店铺,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直观地了解或者购置商品和效劳,收到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效果。同时,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情况来安排商品生产事项,从而节省了传统商务所必需的仓库修建或者租赁费用,运输本钱也会大大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效劳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开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二、工商监管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标准管理和监督;
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负责对商标注册和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对经纪机构、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各类企业〞,既包括了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了外资企业;
对“从事经营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监管的市场范围也是“各类市场〞,既不管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不管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无形网络市场,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
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都要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责无旁贷。
三、网络市场引发的监管难题
近几年,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市场、优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已经介入,但是网络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及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给工商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1、网络市场的虚拟性。电子网络首先是一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信息传输媒体,这种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活动。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社会行为。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共同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
2、网络经营者的观念误区。一是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标准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模糊。不少商家以个人买卖作为电子商务特色和卖点,认为个人交换调剂商品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三是网上经营者为节约本钱而躲避监管。网上经营者为了实现“无店铺销售〞节约本钱,客观上引发监管难题。
3、标准不一。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工商监管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问题是概念不清。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4、知识产权问题。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5、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标准。
6、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监管的措施
作为一种不断开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
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开展。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开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效劳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标准引导、促进健康开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只是刚刚起步,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可以说在国内,既没有成形的经验可借鉴,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供参考。而工商法律法规是约束和标准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据市场开展的形势需要,迅速出台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局部,该行为必须遵循商品交易规那么,也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纪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没有一整套的网上交易方法和监视措施,监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虚设,市场必然处于混乱状态。要使电子签名、密码和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等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传递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畅通,交易的行为适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控,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平安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管理规那么,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使工商部门确实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科技、人才抓手。一是依托高科技监管平台,以网管网。加快以网络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工商电子商务监管平台,标准工作流程、强化过程控制,开展经营主体监测、网上巡查、案件查处及发放工商机关电子图标等工作。针对工商主要职责构建相应的智能化模块,实现人本监管,其中,消费者信息交流反响模块,实现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主体实时、全方位、标准化评价,收集分析反响第一手的信息,消费者实时评价反响与工商分类巡查监管、电子商务主体行业自律等共同构成“三位一体、人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网络违法广告、商标智能化搜索监测模块那么实现对网页语音、文字、图像的立体监测。二是引进与培养并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引进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专业人才,负责操作各类电子商务监管专业设备,同时开展针对性、操作性、实战性强的经验交流,强化对现有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电子商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与高校联合,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案件分析、法规宣讲、向先进地区学习取经等方式提高监管业务技能。
3、根底设备抓手。配备专业电子商务监管设备,解决涉网案件取证难的问题。配备计算机取证勘察箱、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专业设备。实现计算机取证的系统化、集成化、标准化、专业化,解决无法找到网络违法主体物理地址、网络信息具有流动性、易删改性和难以获取加密信息等取证难题。
4、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实现执法资源的整合和共享。积极与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合作,建立起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IP地址效劳、DNS效劳、ICP备案等信息的共享,促进监管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密切部门间技术支援,建立网络案件通报制度、执法联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