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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试行法制联络工作人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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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试行 法制 联络 工作人员 制度
试行法制联络工作人员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全面推进依法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法治建设大会精神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局内部处室和单位之间的法制信息交流、传递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财政税收法制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法制工作网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联络员工作是我局财税法制工作的组成局部,是财税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和载体。建立法制联络员工作制度有利于加强事中执法监督,有利于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有利于减少和消除行政执法失误和风险,对于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标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现依法理财治税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条法制联络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标准、权责一致的原那么,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标准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法制联络员是财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协助行政负责人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参谋作用。 第五条各处室各单位均应按规定配备一至二名法制联络员(具体名单见附件),原那么上是各部门法制和宣传业务骨干。 第六条法制联络员的根本条件。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做好上传下达的联络工作,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实践经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第七条各处室的法制联络员应当协助处室行政负责人积极开展法制工作,并具体负责办理和协调以下事项: (一)熟练掌握本处室涉及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 (二)按照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积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将制定好的相关文件及时报送财税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参与本处室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初审和本处室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工作; (四)负责本处室的行政执法检查,查找本处室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做好执法调研,提出相应执法建议; (五)协助做好涉及本处室的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赔偿的相关工作; (六)做好执法信息数据和有关法制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协助贯彻落实本处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八)积极完成其他法制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的法制联络员应当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并具体负责办理和协调以下事项: (一)积极配合有关职能处室协助组织好本单位的财税法制学习宣传和普法教育; (二)按照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积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将制定好的相关文件及时报送财税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标准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四)积极协助开展本单位涉及行政执法检查的自查工作,对于上级机关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 (五)协助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做好或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相关工作; (七)做好执法信息数据和有关法制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积极开展政策法规调研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九)积极完成其他法制工作。 第九条法制联络员在工作上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局,以便市局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指导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市局应积极为法制联络员充分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懂业务、通法律、高素质的法制联络员队伍。 (一)加强对法制联络员业务培训,将其纳入公务员考核培训方案; (二)组织法制联络员进行业务研讨和调研; (三)抽调法制联络员参加各类执法检查; (四)市局法规处、人教处对法制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情况,以及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年底反响给所在部门,作为市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市局定期组织对法制联络员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法制联络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可参照执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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