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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区环境保护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实施方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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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区 环境保护 办公楼 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XX县区环境保护局办公楼建设工程实施方案1 XX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方法 深环(2022)102号 (2023年11月19日)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凡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注1。 第四条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工程,分别由本局建设工程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和辐射平安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重点管理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建设工程管理处为本局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平安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工程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工程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工程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催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 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工程可以采用 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工程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工程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工程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工程,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工程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到达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本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注5: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工程,由本局发给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注6。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试运转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注7。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注8。 第七章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试运转的最后30日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到达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到达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XX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方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到达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重点管理工程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XX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工程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以下条件注9: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标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标准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对重点管理工程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工程,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XX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以下条件注10: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标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标准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工程,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1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工程,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注2此条原文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XX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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