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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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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技术 研究 开发 管理制度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XX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研发资金为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方案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那么,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科技方案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工程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库,加强对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六条科技研发资金是XX省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开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方案。紧密结合山西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求,通过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形成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底研究方案。包括自然科学基金方案和青年科技研究基金方案,以解决经济、社会、国家平安以及科学自身开展中的重大的根底性技术理论为主导,突出国家开展目标与科学开展目标的有机结合,促进科学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培养和造就优秀的科技人才。 (三)科学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方案。围绕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研究与开发及相关培训等,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展。包括星火方案、火炬方案、科技成果推广(含新产品)方案、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星火方案。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开展的技术推广、效劳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火炬方案。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开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效劳平台建设。 科技成果推广(含新产品)方案。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效劳体系;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开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方案。主要用于支持技术上具有先进性、成熟性,经济上具有一定效益,对产业开展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科研成果转化工程,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体系建设。 (四)软科学研究方案。支持科技开展与改革中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开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重大工程前期技术经济环境问题研究,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开展的前瞻性问题研究,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效劳。 (五)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方案。围绕解决XX省经济、社会以及科学自身开展中的问题,密切跟踪国际科技开展趋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吸引海外专家,开展国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和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基地,推进山西与国际的科技交流。 (六)其他。支持除上述科技方案之外,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案或工程。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及各科技方案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方案管理费预算; 3.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 4.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重大科技研发工程的评估和评审。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和各科技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方案管理费预算; 4.负责审核安排工程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5.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工程组织单位 1.负责对工程申报单位编报的工程任务书及预算进行初审; 2.组织工程承担单位按工程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工程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要求汇总报送工程预算执行情况; 4.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承担单位 1.负责编报工程任务书及预算; 2.落实工程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工程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工程费和方案管理费。 第九条工程费是指科技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工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工程组成员所在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的不得在资助工程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为工程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工程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工程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工程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工程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工程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鉴于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科技研发资金在资金性质、用途、操作方式上的特殊性,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工程,可以采取入股和债权投资等资助方式支持企业,探索科技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 方案管理费,是指科技研发资金方案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和使用的,为组织科技方案和开展相关的全程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方案管理费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 科技方案管理费的支出是在方案管理过程中开展规划与指南发布、工程调研、信息收集、工程评审、评估、招标、合作交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 专家咨询费,指方案管理过程中支付给有关评审专家的咨询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费,指方案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晋考察、相互交流等支付的费用。 信息管理费,指方案管理过程中书籍购置、资料印刷、文献检索、网络维护、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各项管理信息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评审评估费,指方案管理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审、评估、招标、重大专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指方案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方案管理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等购置费用。 能源材料费,指方案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的费用。 差旅费,指方案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外出支付的住宿费和交通费。 会议费,指方案管理中直接组织的工作会、专题会和各类工程评审或评估会、招标会、验收会等以及参加的与方案管理工作有关的会议所支付的费用。 劳务补助费,指方案管理工作中支付的加班费、劳务费等。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之外发生的与方案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方案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工程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各科技方案工程申报时,工程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工程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工程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工程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工程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等工程组织单位,负责工程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统一要求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科技研发资金工程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方案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科技研发资金工程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预算。经批准的工程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工程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五条科技研发资金根据工程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工程按照本钱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六条科技研发资金工程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科技研发资金工程由省科技厅和工程承担单位签订各科技方案工程任务书。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分年度执行的工程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整工程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未完成工程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开展支出。 第二十条工程因故终止,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复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工程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组织单位和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省科技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验收或鉴定(评审)。在工程验收或鉴定(评审)时,工程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工程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工程完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工程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工程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工程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研发资金工程经费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工程、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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