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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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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内 申诉 制度 管理 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老实、严肃、认真的原那么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那么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指导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重大事件或有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申诉的范围: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3)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5)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调解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根本情况、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3)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除申诉人撤回或中途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如遇特殊情况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或开听证会调查、查证的方式进行申诉复议事实依据调查。 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查证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查证的根底上对申述事件的处理时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假设涉及学生隐私权的或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不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等的情况说明后,依据调查、查证的实际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决定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如与申诉事务或申诉人有直接关联或具有亲属关系的应行回避。 第十九条学生委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期内,除开除学籍的处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答复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该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学生校内申诉制度XX县区美澳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前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以下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XX县区美澳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长:乔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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