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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子
法治
思想
论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
管子是春秋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对法的内涵有着深层次的认识,并形成了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体系。管子主张以法治国,提出国家治理过程中要做到以法赏罚、赏罚清楚、赏罚信必。
他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多个层面对其法治思想进行了具体阐释,以期实现王霸天下的治国理想。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在当时无疑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本文从管子“法〞的内涵,管子“以法治国〞的原因,管子“以法治国〞的实施,以及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历史进步性四个层面,对管子的法思想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当前的依法治国理念有所借鉴。关键词:管子
春秋
法家
以法治国
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法家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XX省XX县区)人,周穆王的后代。在齐国改革,富国强兵,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后人评价“春秋第一相〞。其法治思想主要表达在管子一书中。
一、管子“法〞的内涵
1、
管子“法〞的属性
法具有至上性。法是“道〞在人间秩序建构中的规那么表达,是“道〞的德行在社会政治领域的实践。道的超然性和绝对性赋予了法以至上性。法的至上性表达为法是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循的行为标准,其效力是普遍的。“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其意为:有创制法度的,有执行法度的,有遵照法度行事的。创制法度的是君主,执行法度的是大臣官吏,遵照法度行事的是人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就叫作大治。
法具有公正性。法对社会行为的控制必须以其自身的公正性作为根底。而法的公正性的最为重要的关节点就是不能有所偏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其意为:全凭法制办事,好象天地对万物那样没有私心。君主凭公正原那么来考论政事,凭法制来裁断是非,所以担负治理天下的大任而不感到沉重。
法具有统一性。法的统一性首先要表达在国家立法权的集中统一。立法权是归属于君主的独享权力。欲维护君主的权威就必须首先将国家的立法权集中于君主之手。第二,国家法度的内涵必须准确而统一。“君一置其仪〞,而“百官守其法〞。假设是国家法度的内涵不明确,各级官吏就有可能随意解释法令,势必造成法的运行状态的自相矛盾。国家法度的内涵模糊不清,就不容易形成治理规那么的权威性。
法具有公开性原那么。管子认为,国家法度是“一民使下〞的重要治理规那么。“一民〞是指国家法度是统一标准全体国家成员的行为准
那么。“使下〞是指国家法度是各级官吏完成其治理工作的制度凭借。无论是“一民〞还是“使下〞,都要求国家法度的公开性。“明法而固守之。〞其意为:君主要明确宣布制度而坚决地执行它。
法具有强制性。管子一书所论的法具有强制性,即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一种强制行为约束体系。
法具有适度性。管子主张刑赏适中,“刑足以惩罚犯罪〞且“赏足以奖励功绩〞。重赏与重刑皆是极端的社会控制手段,将会产生极端的社会效果。“致赏那么遗,致罚那么虐。""夫赏重那么上不给也,罚虐那么下不信也。〞其意为:行赏过多那么导致国贫,行罚过重那么导致暴虐。行赏过多了,上面就不能供应;刑罚太暴了,人民就不会信服。
法具有稳定性。管子提出“法制有常〞的学说。法禁篇专门用“绝〞、“静〞、“安〞、“不变〞等术语强调法的稳定性。“绝而定,静而治,安而尊,举错而不变者,圣王之道也。〞其意为:坚决而镇定,稳定而图治,安国而尊君,有所举措而不朝令夕改,这都是圣王的治世之道。
2、管子“法〞的体系
管子中的法是一个等级效力的体系。在法的等级效力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是国家所设的宪律制度,即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层面的沿袭相传的有关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法被称为“宪〞。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而因时因事所制定的法被称为“仪〞、“法〞、“制〞、“度〞。“君壹置其仪,那么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那么下皆会其度矣。〞张连伟认为,这里的“仪〞、“法〞、“制〞和“度〞并列,
就其所言的实质,都是指法。法经过国家的公布之后,就成为百姓所遵循的法。制度是君主制定的,上下共同遵守的社会规那么,就是法制和法度。1
管子将君主发布的命令称为“令〞。“令〞的等级低于国家的宪律制度。“令〞是法的具体实施和推行。因为“令〞是国家宪律制度的下位概念,所以“令〞必须符合宪律制度。“不法法那么事毋常,法不法那么令不行,令而不行,那么令不法也。〞其意为:不以法推行法度,那么国事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那么政令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
3、管子“法〞的原那么
管子认为,国家治理过程中要做到以法赏罚、赏罚清楚、赏罚信必。
赏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度。正所谓“以法诛罪〞、“以法量功〞。对于特定的行为“令未布而赏从之〞或者“令未布而罚及之〞,此种情形谓之“妄〞。没有法源依据的赏罚是“妄赏〞或“妄罚〞。有法源依据而不执行的赏罚是“令已布而赏不从〞或者“令已布而罚不及〞。
管子主张刑赏适中,即“刑足以惩罚犯罪〞且“赏足以奖励功绩〞。重赏与重罚皆是极端的社会控制手段,将会产生极端的社会效果。重刑最大的危害是使国君失去民心。管子在反对刑罚严苛的同时,亦反对轻刑。轻刑使得罚不当罪,其实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与纵容。因此,管子主张,刑罚与犯罪相适应且奖励与功绩相适应。
1参见张连伟:管子哲学思想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2322年版,第161-162页。
“信必〞是管子中一个用以表达国家法度诚信坚决性的术语。赏罚的法源依据是国家法度。赏罚一旦做出就具有国家公信力与强制力。要做到赏罚信必就须对犯罪者“明必死之路〞,对有功者“开必得之门〞。’“必死〞与“必得〞正是为了彰显国家法度赏罚信必的坚决性与严肃性。对于有功之人的赏赐不可以克扣,对于犯罪之人的惩罚也不能疏忽。要做到“赏罚信于其所见〞。
二、管子“以法治国〞的原因
1、管子“以法治国〞的目的
管子一书的主题在于经邦治国。管子“以法治国〞是出于经邦治国的需要,是为了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的。然而,“国富兵强〞只是管子内在目的。管子还有更高的一个层次的外在目的,即为了在诸侯国争霸的过程中实现“王霸天下〞。管子主张通过变法改革使得齐国国富兵强,并以此来实现其统一天下的“理想图景〞。
2、管子“以法治国〞的功能
管子一书立足于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对法的功能进行了探讨。邱文山将管子一书对法的功能的认识归结为法以尊君、法以使官、法以御民、法以判断是非四个方面。2
管子认为,国家法度是君主统治国家治理国家的重要凭依,国家法度具有维护君主权威势位的功能。“朝有定度衡仪,以尊主位,衣服挥娩,尽有法度,那么君体法而立矣。〞其意为:朝廷有一定的制度和礼仪,以尊奉君主地位,君主的衣服—一衮衣和冠冕,也都有法2参见邱文山:齐文化与中华文明,济南:齐鲁书社,2023年版,第343-345页。
度规定,君主就可以依法而临政了。
国家法度具有以法使官的功能。“布法出宪,而贤人列士尽归功能于上矣。〞其意为:通过宣布法律和宪章,贤人列士都会尽心竭力于君主。
国家法度具有以法御民的治理功能。“法立令行,那么民之用者众矣。〞其意为:法立令行,人民听用的就多了。
国家法度具有判断是非的功能,即法是社会生活中辨理决狱的准绳与依据。“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狱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县命也。〞其意为:法,是天下的仪表,是用来解除疑难而判明是非的,是与百姓生命攸关的。
三、管子“以法治国〞的实施
1、立法要求
立法要坚持考察并顺应自然规律的原那么。管子认为,天道是具有规律性的客观存在。“天有其常,地有其那么〞是国家立法活动的根据准那么与限定条件。运用国家法度来实现对社会诸种行为的标准与约束,就须首先掌握并运用天地运行的根本规律和根本法那么。
立法还要坚持因时变顺民情的原那么。“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物,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其意为:古时想要匡正当世调治天下的人,一定要先考察国家的政情,调查国家的事务,了解人民的习俗,查明治乱根源与得失所在,然后着手进行。这样,法制才能成立,政治措施才能贯彻。
国家法度要公开。国家法度由君主制定之后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公布于众,以使各级官吏民众皆知何所避就。
2、执法要求
国家法度在执行施行的过程中要做到上行下效。“君一置其仪,那么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那么下皆会其度矣。〞其意为: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开,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国家法度的执行必须刚正不阿。“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古俱。〞其意为:法律公正,制度明确;杀有罪,不宽赦;执行杀戮一定说到做到,民众就会畏惧。
3、司法要求
版法解篇还具体直陈出,司法者在狱讼断案中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的要求。“乘夏方长,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其意为:乘夏天白日方长,要审理刑赏大事。这必须宣明纲纪,公布仪法、制度,依理断事。这要求虚气平心,而排除个人喜怒。
4、守法环节
法的功能的发挥与实现还有赖于“贵贱共守〞、“上下合同〞的守法环节。在形式意义上,管子主张,国家法度一经国君制定出来就是全体国家成员一体严格遵守的统一的行为标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其意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就叫作大治。
5、
法律监督
管子主张,要使得民众懂法知法,这样就可以对各级官吏的执法活动产生监督作用。民众对于各级官吏的合法行为“予以从之〞,但对于各级官吏的不合法行为“民以法与吏相距。〞提倡民众运用国家法度监督并抵抗官员的不法行为,是齐法家法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色之一。
四、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在当时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第一,管子对法的内涵作出了具有一定科学成分的阐述。比方,管子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的、正直的,因而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准那么。“尺寸也、绳墨也、规矩应当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又如,管子认为,法应当具有适度性。法律应坚持刑赏适中,“刑足以惩罚犯罪〞且“赏足以奖励功绩〞。重赏与重刑皆是极端的社会控制手段,会产生极端的社会效果,是不可取的。
第二,管子主张以公正、公开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主张“一断于法〞。在中国古代,管子最先认识并强调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管子的“以法治国〞思想,尽管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以法为本〞、“令顺民心〞、“缘法而治、论功行赏〞、“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一系列进步的主张。
第三,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内容,占有重要的位置。这一思想,尽管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很难真正实施,但在春秋时期,这一主张对奴隶主贵族的“刑不上大夫〞等旧体制无疑是一个强大的冲击。
第四,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始终和当时齐国变法改革的实践结合在一起。因此,他的理论具有丰富的实践性及应用价值,这一点在法哲学史上是必须充分肯定的。管子“以法治国〞的思想帮助齐桓公成就了春秋霸业,而且他的法治思想,对于后来中国的统
一、秦王朝的建立,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结语
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