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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支部
党员干部
谈话
制度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催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罚。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标准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第二篇: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催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说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答复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那么,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三篇:党员诫勉谈话制度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决,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那么性不强,与违背四项根本原那么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决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着群众致富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2023、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4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程序
1、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根底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假设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那么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4、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xx市委组织部
第四篇: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章标题: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某某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讲正气、履职责、树形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勤政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消极腐败现象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庞庄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心保护干部为目的,及时有效地帮助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党风和纪律上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不良行为。通过诫勉谈话制度的建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使各级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创业开展稳定提供保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全矿科级(含副总和井级)以下各类干部。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范围
第四条、但凡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提出警戒,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学习热情。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经常拒绝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过组织生活;经常缺席上级或本单位通知其参加的各种会议;不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松世界观改造,党性观念淡薄,在关健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作风不民主,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因工作不扎实,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4、违背实事求是原那么,有虚报、谎报成绩或隐瞒问题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不能很好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造成群众不满的。
6、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
7、工作上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工作阳奉阴违,扯皮推诿的。
8、不讲团结,在领导班子和职工中拉帮结伙、挑拔是非影响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或造成干群党群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9、事业心、责任心、大局意识和效劳意识不强,吃拿卡要,效劳态度生硬;纪律松散,经常违反各项规定的;工作马虎应付,业务上出现一定程度过错的。
2023、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程序
第五条、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问题查清的根底上,提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六条、一般干部原那么上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副科级干部由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科级(含副职主管)由矿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后的七日内,向纪委提交对谈话的认识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诫勉谈话的要求
第八条、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和人员,不得向被谈话者透露举报人情况,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对谈话对象以告诫说理教育为主,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述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缺乏,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第九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答复以下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期限内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