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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口
计划生育
季度
综合
服务
制度
人口和方案生育季度综合效劳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根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市农村人口和方案生育季度综合效劳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以外且无管理单位的公民,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细那么。
第三条明确季度综合效劳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一)季度综合效劳对象原那么上为本县居民中四类已婚育龄妇女:无孩(含事实婚姻)、一孩、二孩及以上未绝育、绝育不满一年;
(二)季度综合效劳对象一般由镇村(居、社区)共同效劳管理,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不孕症)、无生育条件(离婚、丧偶)、长期分居等特殊季度综合效劳对象以村(居、社区)级效劳为主。年龄在45岁以上,以户口簿和身份证年龄为准,两证件不一致的,以反映年龄最小证件为准;不孕症是指结婚时间达5年以上(含5年)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不孕症证明的;长期分居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达3年及以上且无同居趋势的;
(三)村级效劳的特殊效劳对象由个人申请,村级申报,镇县两级审核备案,县级抽查监督,建立变更确认备案制度。申报特殊效劳对象的,应于季查前2023天书面申请,村级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并搜集有关资料,于季查前月28日上报镇计生效劳站,镇计生效劳站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于季查月4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第四条标准季度综合效劳形式与内容,实施分类指导。
(一)一般季度综合效劳对象以b超检查为主,有特殊需要的辅以其他检查手段;
(二)特殊季度综合效劳对象以村级访视为主,村级访视组有村专干(村妇保医生)、镇计生效劳站包村人、镇计生效劳站技术人员三人组成,于季查当天进行;
(三)流出季度综合效劳对象返乡检查报告单和寄回经过核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视为参查。
(四)一般效劳对象日常检查内容以孕情监护和避孕节育措施为主,根据年度优质效劳方案,结合季度综合效劳系统安排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系列效劳。
第五条变更效劳频率,提高工作效率。
(一)效劳频率为每年四次,集中效劳于季查月5日开始,集中效劳时间为1月、4月、7月、2023月的上中旬;
(二)流动人口中的效劳对象根据生产、生活和效劳管理需要自主选择效劳方式,每年检查四次;
(三)效劳时间地点确定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人口计生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完善季度综合效劳程序,组织现场检查。
(一)季效劳月1日前排查核定季度综合效劳对象,确定一般季度综合效劳对象和特殊效劳对象;
(二)提前3-5天通知季度综合效劳对象;
(三)审验季度综合效劳对象的证明、证件(身份证或结婚证或季度综合效劳证);
(四)实施技术检查;
(五)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记录检查及随访结果,检查及随访结果要用汉字正确表述,不能打“√〞,提出效劳意见;
(六)指导应当避孕的季度综合效劳对象落实避孕措施,帮助非意愿妊娠的妇女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七)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补查及落实意见,催促村级做好补查及落实工作。
第七条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季度综合效劳质量。季度综合效劳由镇方案生育部门和村(居、社区)委会共同组织,以村(居、社区)委会组织为主。
(一)村(居、社区)委会干部在季度综合效劳中的责任:
1.季度综合效劳室的准备和季度综合效劳现场宣传环境的布置,维护好季度综合效劳室软硬件设施和效劳环境,确保到达上级要求。双月综合效劳点宣传气氛浓厚,除市其它特殊要求外,季度综合效劳点上要有两排彩旗,要悬挂一幅布质宣传标语,至少有20条红纸标语,要有不少于4块人口和方案生育宣传牌;
2.按照要求,充实完善村“政务公开栏〞内容;
3.季度综合效劳对象的通知、发动及组织;
4.对持证参加季度综合效劳对象进行首次把关确认;
5.与镇计生效劳站包村人及镇计生效劳站技术人员一起对经过确认的特殊效劳对象进行访视;
6.指导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季度综合效劳对象落实避孕措施,帮助非意愿妊娠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7.变更季度综合效劳对象信息。
(二)镇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在季度综合效劳中的责任:
1.指导村(居、社区)委会排查核定季度综合效劳对象;
2.催促镇计生效劳站包村人和技术人员对持证参加季度综合效劳对象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确认把关;
3.提供季度综合效劳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
4.催促村(居、社区)委会组织季度综合效劳对象检查并维护好现场参查秩序;
5.开展季度综合效劳现场宣传、咨询和效劳;
6.准确实施技术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7.评估季度综合效劳质量,并根据季度综合效劳质量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8.整理季度综合效劳资料,上报季度综合效劳情况。
(三)镇分管方案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在季度综合效劳中的责任:
1.催促镇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和村(居、社区)组干部按分工完成季度综合效劳任务;
2.进行现场督查,提高季度综合效劳对象的参查率和检查准确率;
3.负责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非意愿妊娠者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
4.根据季度综合效劳质量具体布置和安排扫尾工作,落实对镇、村(居、社区)干部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全面启用基层根底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季度综合效劳资料,及时传递信息。
(一)运行季度综合效劳管理软件,及时打印留存资料。
1.每年年初分村(居、社区)打印两套季度综合效劳名单,镇村各留存一套;
2.第二、第三、第四次季度综合效劳前分别打印两套季度综合效劳对象增减变动名单,一套用于村级公示,一套用于镇级记录季度综合效劳结果;
3.季度综合效劳月的月底镇级打印两套季度综合效劳汇总分析表,一套镇级留存,一套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规XX县区、镇、村(居、社区)三级季度综合效劳资料:
1.村(居、社区)级留存季度综合效劳人员名单;
2.镇级留存季度综合效劳人员名单、季度综合效劳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返乡检查报告单、季度综合效劳汇总分析表、季度综合效劳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3.县级留存县镇两级季度综合效劳汇总分析表、县镇两级季度综合效劳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4.县、镇、村(居、社区)三级季度综合效劳资料续存五年。
(三)及时上报季度综合效劳信息。
1.季度综合效劳月月底镇级上报季度综合效劳汇总分析表和季度综合效劳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2.季度综合效劳月的次月5日前县级上报季度综合效劳汇总分析表和季度综合效劳评估分析报告。
第九条加强质量评估,落实奖惩措施。市及县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切实加强对基层季度综合效劳工作的现场督查和质量评估,镇或者村(居、社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b超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一)隐瞒或者错漏排季度综合效劳对象超过2%的;
(二)季度综合效劳对象参查率低于95%的;
(三)补查、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等落实率不到80%的;
(四)技术人员检查准确或应当检查准确,有意回避或错登检查结果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季度综合效劳资料贻误工作的;
(六)规定外出流动季度综合效劳对象必须返乡季度综合效劳的;
(七)季度综合效劳中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八)对镇直机关居委会和社区未按照季度效劳要求组织效劳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那么由x县人口和方案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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