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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事档案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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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事档案 管理条例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标准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那么。 第二条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根底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根底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那么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四条整理人事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到达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人事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根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1/46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本校的材料及应归入人事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比拟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但凡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2/46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第十一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信息管理登记表,以“简历〞为标题的个人材料〔主要介绍不同时间学习,工作的地点、单位、任职情况〕,更改姓名、籍贯的证明材料等。干部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自己写的个人经历〕,个人撰写的简历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等。带自传的履历材料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第三类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参加形势教育干部实绩考核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表,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挂职锻炼表,干部挂职推荐意见,干部挂职锻炼总结及鉴定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2、评语鉴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核〕表,报考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学生操行评语,所有不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包括:学生、培训、工作、出国、团员、党员、军人、“三讲〞、蹲点干部、少数民 3/46 族干部、知青〕,各类人员评〔鉴评表〕等,党员民-主鉴定表,干部年度考核表等。 3、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材料、,离任审计表等。 第四类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 1、学历材料。学生登记表〔初中、高中〕,学生成绩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新学员审批审批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分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员结业论文登记表,学籍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推荐上学意见书,同意推荐上学的证明,高考志愿书〔申请报考书〕,退学证明,肄业材料,学生学年小结表,证明毕业时间的材料,中央党校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学员党性锻炼思想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党性思想考评表,毕业〔结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申请书,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情况登记表,所有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出国留学审查登记表,报考〔申请〕表,同意参加高考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定向〔合同〕培养高校学生合同书等。 2、专业技术材料:教师登记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医务人员登记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技术〔兼职〕聘书〔如经济师、工程师、教授、会计师、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呈报表,关于申请任职资格的报告,申报条件和任职资格检查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表,技术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书,专业技术职务复查考核表,思想 4/46 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3、培训材料。党校轮训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学员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培训证明,预备役培训,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卡片等。 4、科研成果。创造创造、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政审材料 个人的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军婚证明,军婚报告及批复,爱人〔对象〕情况登记表,对其家属、亲友调查情况的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入伍政治审查表,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外出培训人员审查表,学徒审查登记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期间的表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更改〔确认〕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民族、国籍、入伍时间的证明,“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和党龄、学历〕〞的审核表,干部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成员旁证材料,关于党内职务情况的说明等。 第六类党团材料 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申请书,超龄离团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有多份仅保存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其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散材料中〕,转正申请书,转正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开展党员方案审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双学〞活动登记表,1985年、1990年制的党员重新登记表及申请,确认团龄、党龄的相关材料,参加其他 5/46 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及证明,由单位开具的党、团材料丧失的证明〔说明〕等。 第七类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所有奖励文件、奖状的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得奖的著作登记单,奖学金审批表,通报表扬等。 第八类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定〔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报告、决定、结论,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评材料,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分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惩罚性民事判决书,方案生育处分决定等。 第九类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 1、干部工资、定级、待遇材料。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文件,浮开工资表,带工资的任免表,转正定级登记表〔含无工资额的〕,因受奖励晋升工资相关表格,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工作变动登记表,各类津贴呈报审批表,待遇问题的审批表等。 2、干部任免材料:任职任免文,任免表,战士提升职务,级别报告表,干部提升晋级报告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职务军衔或警衔同时变动的任免表〕,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务,干部职务任〔免〕归档材料,选为与其主要工作相关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登记表〔如:共青团、政协、纪委等〕,对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任免表等。考察材料、现实表现也可放在任免表的后面形成一系列的材料。 3、干部因公出国〔境〕材料 6/46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等。审查表与备案表只存备案表。 4、招工、军警、代表等材料: 〔1〕招工材料。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就业人员审批表,招收新工人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职工子女申请安排工作登记表,学徒工审查登记表,毕业生选留推荐表、同意推荐招工的证明,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吸收录用教师表,高、初中毕业生和城镇青年安置表,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组织对组织初具的证明由于其家庭原因请求安排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 〔2〕军警材料。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兵役役登记表,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报告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级变动审批〔评定〕表,转业干部推荐表,军用汽车驾驶执照申请表,车辆驾驶员年度审验表〔军人〕等。 〔3〕代表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中选与非主要工作〔兼职工作〕相关的各类组织委员的登记表〔如:书画协会,青年联合会等〕等。 〔4〕其它。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重新登记表〔公务员法公布后制定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审批表,兼职聘书〔职务〕,调开工作审批表,辞职申请书报告及审批表,任职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有残疾〕,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家属随军登记〔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干部住房情况表,干部挂职锻炼总结或小结,学习小结,自愿生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证申请登记表,各类函件〔如:调开工作介绍信、报名介绍信〕,结婚报告〔非军人〕,共同培养协议书,工会入会申请, 7/46 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到证,申请下基层的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伤残,工伤等级诊断书及有关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不能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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