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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活禽
经营
市场
专项
整治
行动
方案
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目标
全市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开展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标准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89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方法(农医发[2023]11号)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222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阔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降低活禽经营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平安。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做到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查验活禽经营市场经营活禽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行为,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行为或经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查处经营病死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禽及死因不明禽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测工作。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20222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2223]2号)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重点活禽经营市场要每周监测一次。对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的死亡禽只,要及时采样进行检测。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风险预警。
(四)完善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建档立案,掌握每个活禽经营市场的根本情况,并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风险分析,及时发现防疫漏洞,提出整改要求并催促落实。要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藏工作,积极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223年4月至5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2023日至20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查找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管以及疫情监测工作的突出问题,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20日至25日,我局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4月26日至5月2023日,迎接自治区督查组和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5月中旬,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总结上报我局。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将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工作作为202223年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分析活禽经营市场防控禽流感存在的风险因素、风险程度,研究探讨有效的控制措施,进一步强化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活禽经营市场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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