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全县人防工程指导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全国、省、市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加快我县人防工程建设步伐,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开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人防(民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实施〈人民防空法〉方法及省政府1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关键时期,国防建设也面临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清形势,强化忧患意识,站在维护国家平安、实现祖国统一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牢固树立人防战备观念,切实增强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齐心协力把我县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水平。二、严格规定,依法办事按照国家和省、市及我县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2023层以上或者根底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到达6级以上。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到达6b级。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到达6级以上。其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平安、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那么,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除因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工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部门第2页共3页和个人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一)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建设和管理1、县发改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根本建设投资方案,在审批根本建设工程时,要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模和投资概算,并抄告县人防办。2、县建委。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在申报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告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