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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复议
目前
存在
问题
对策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开展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方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开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2023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202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公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程序规那么,回避制度正是这一规那么的具体化,无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都取得了具体的表达,行政复议法应当说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但它对回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在复议案件立案、受理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在制度上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申请仍然不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立案,怕复议案件受理多了,会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怕立案
后按法定程序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己会成为被告,因而做大量的案外的协调工作,以争取复议的“主动性〞,使得复议机关在许多复议案件的立案尚采取消极的态度,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能推那么推,能拖那么拖;要么找种种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要么在受理后,也尽量作维持的决定,防止当被告。
2、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设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构有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的权利,即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地完成的,但是由于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置机构,其职责仅仅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复议案件作出调查,审理之后,只享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行使复议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查,审理后,只提出复议意见,最后仍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决定。因此从组织体制上看,复议机构的行为只是附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依附于
行政复议机关。这种组织体制,不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活动中积极地主动地发挥作用。
3、行政复议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或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由原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这一规定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行政法原那么。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这是复议管辖“条块结合〞最典型的形式,虽然表达了民主、便民的原那么,但复议机构设置过于宠大,不符合“精简、效率、统一〞的机构设置原那么,上下级行政机关虽然存在着领导监督关系,但往往碍于情面,监督不能到位,行政相对人认为上下级行政属一家,缺乏信任感。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
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制度
建立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进行,从而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在对复议程序的规定上过于简单化,没有将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程序保障制度
列入复议程序当中,而往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从而无视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及时查明案情,使复议流于形式,最终不能真正到达其应有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法设立上述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时机,以增强行政复议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效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实现行政机关的公平和公正。
2、对局部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既然复议制度的建立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那么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上也应当本着这一立法的目的,以到达应有的法律效果。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向后发生普遍性法律效力并可反复适用的特点。因而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广泛而特定的重要影响。例如局部标准性文件,它的违法或不公正,往往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并在现行体制下将置相对人于有冤无处申辩的境地。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合法和公正,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又往往远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参与时机,尽管行政主体是公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能够表达公众意志和利益,但毕竟未经公众的表态和同意。因此,为了保证抽
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抽象行政行为为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它进行监督。
3、改革行政复议管辖模式的问题
(1)取消由原行政机关自行管辖的形式。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部门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这种由原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产生的弊端很多,例如不符合公正的原那么,与“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行政法那么相违背,更重要的是这种管辖方式缺少领导权的根底,使行政复议的管辖模式上也应当对原行政机关自行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必要的改革。具体的作法是,取消由原行政机关管辖的形式,明确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改革行政复议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管辖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这种管辖方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但最终没能从根本上消除由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复议案件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日常性监督,同时又带有很强的隶属性、局限性,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和“官官相护〞之嫌,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和老百姓的信任度。因此,行政复议法
不加区别地规定共同管辖,缺乏理论上的根底和法律上的依据,是不科学的,有必要作以下调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使管辖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管辖权。
第二篇: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依法行政还不适应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够强、法律素质不够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开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行政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和政府部门还比较薄弱;行政决策还不够科学、民主、标准;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执法、滥用执法权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监督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等。
解决这些问题,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必抓出实效。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1、标准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加快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方面的政府立法;
3、完善法律、规章、标准备案和审查制度;
4、完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5、行政复议;
6、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7、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政府信息公开;
9、推进县、乡政府的依法行政;
2023、进
-1
第三篇:目前农村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农村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全部根底,是党在农村的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和传播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发挥着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所不能替代的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带着群众的作用,它直接与群众生活、工作、学习、战斗在一起,群众的愿望、要求、情绪、意见等,农村党支部和广阔党员最了解,党的各项任务要依靠农村党支部去发动和组织群众来完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农村支部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使一些党支部的工作无法进行,有些党支部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因此,想通过调查提几点建议:
调查后存在的问题有:
1、局部党员党性观念淡化,自我意识膨胀;
2、党员年龄普遍老化,文化程度偏低,观念陈旧,发挥作用不够。
3、农民入党积极性不高;
4、党员流动性大,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5、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