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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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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企业 财产损失 所得 税前 扣除 关涉 鉴证 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那么(试行)指南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制定财产损失准那么目的和依据 一、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那么(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那么)“ 一、总那么〞 (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那么的目的和依据。具体是:“为了标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那么。〞 二、财产损失准那么制定目的 制定财产损失准那么的目的,是“为了标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对其理解如下: (一)财产损失准那么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工程的鉴证标准; (二)企业财产损失以外的税收扣除工程鉴证,不适用财产损失准那么;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应执行财产损失准那么。 三、财产损失准那么制定依据 制定财产损失准那么,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以下简称“4号令〞); (四)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以下简称“6号令〞); (五)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假设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39号)。 第二条财产损失鉴证的定义及含义 一、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定义 财产损失准那么“ 一、总那么〞 (二)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含义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程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 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第三条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根据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那么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工程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工程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那么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工程,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税前扣除工程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程。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那么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合理性原那么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的数据填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 根据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法定证据、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范围,也可以称为鉴证对象信息范围。涉税鉴证的证据范围,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局部内容。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 二、主体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1.内资企业。 财产损失准那么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那么执行。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那么。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第五条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一、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财产损失准那么“总那么〞 (三)中,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了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对接受委托前了解业务环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对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损失证据等内容; (四)对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对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财产损失准那么“总那么〞 (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是:“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工程;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工程。 “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工程〞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 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13号令〞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22]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财产主体要求,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时限要求,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是处分要求,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四是审批程序要求,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那么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存意见、持有保存意见、无法说明意见或持否认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方案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说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说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财产损失准那么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揽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与委托方签定鉴证业务约定书。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属于格式性条款,那么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人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效劳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 对已承揽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将鉴证业务变成非鉴证业务。 (六)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 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几个重要职业道德标准。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那么、公正原那么、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标准。下面将财产损失准那么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原那么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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