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是否要求配偶面签的法理探讨与现实选择“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根本的信用交易制度。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投资者须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在归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后有剩余的为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含了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另外增加了一层借贷的关系,站在证券公司的立场来看,相较于普通证券投资来说,当投资者逾期〔无论是债务到期或是未按时追保〕还款时,证券公司将增加追讨欠款的风险和本钱,而在此过程中还需另外注意的风险和本钱是,对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执行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那么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否应当比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规那么,要求投资者的配偶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也到场签字以示知情、从而方便证券公司后续主张权利呢?本文将从法理和业务实际出发对此进行探讨。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及其演变对银行等信贷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在此之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遏制夫妻串通逃避债务,最高法于2023年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这两种除外情况其实通常会因为“举证难〞而流于文字。从此,我国确定了夫妻个人债务原那么上推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推定对银行等金融借贷机构是有利的,即使配偶没有履行签字手续,也会被当然认为是隐形的债务人。在这样的法律导向下,银行在发放个人贷款或企业贷款时,对于借款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是否需要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没有作硬性规定。当24条出台的背景变淡,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少,而夫妻一方恶意举债导致配偶无辜负债现象越来越多时,当时这种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便捷的或者也可以认为是武断的司法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