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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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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2023 XX 申请 律师 执业 人员 实习 管理 规则 实施细则
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实施细那么 XX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以及XX省律师协会XX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在XX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四区)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考核,考核工作由XX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和教育培训与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决、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1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保障实习人员根本生活。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接受XX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本科以上学历,执业满十五年的除外;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上一年度代理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等不少于15件; (五)XX市XX县区律师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全市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 (六)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 2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标准,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年度考核合格; (三)设立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需到达XX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规定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考核合格; (五)XX市XX县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到达100万元以上或人均到达全市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以上,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标准的专职律师应到达2名以上; (六)XX市XX县区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且所内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 (七)已办理实习基地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个人律师事务所、县域(含XX市)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和律所条件适度放宽,具体为: (一)律师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当地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 (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到达50万元以上或人均到达当地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以上,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标准的专职律师不少于1名; 3 (三)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或所内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申请实习材料及审核登记 第九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经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后,本人向本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属集体户的提交户籍证明),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五)凡在我市申请的实习人员需提交由XX省或XX市人才效劳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在四县一市的律所申请实习的,人事及学籍档案可以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 (六)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律师事务所审查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申请实 4 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以上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实习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需提交前款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十)近期二寸蓝底免冠彩照1张; (十一)本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5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那么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第十一条本细那么第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成心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消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2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本协会考委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向本协会提交以下材料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实习基地申请表; 6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实习方案书;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五)律师事务所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 (六)指导律师根本情况登记表; (七)指导律师的执业证、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及执业律所出具的执业简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五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7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待遇保障的约定。实习协议自本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8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责令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的,本协会予以撤销。 第四章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的内容、形式、考核由省律协规定。第二十条因故未参加集中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年度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五章实务训练及实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1+1〞实习指导律师制度,以1名实习指导律师为主,增加1名符合指导条件的且主要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共同指导促进实习人员全面掌握综合业务知识,提高执业技能。 9 实习人员应按照本协会要求和安排,在法律援助中心及148法律效劳中心、县(市)区司法局等单位实习不少于两周时间,从而全面熟悉律师业务。实习结束,由所在部门出具实习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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