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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随机
抽查
工作
细则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那么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那么一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府厅发(2023)45号)、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23)56号)和XX县区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民字(2023)95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那么。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那么,充分表达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标准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时机平等、规那么平等。
第四条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利用通报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在2023年实行全覆盖。
第五条制定XX县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在XX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建立XX县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XX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级民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民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那么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八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方案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XX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九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开展检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那么,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检查对象,应当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那么二第一条为标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那么,切实做到严格标准文明执法。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但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那么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那么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那么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分,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罚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专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县随机抽查工作细那么三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XX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23。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方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方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XX县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那么。
第四条XX县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标准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那么。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方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标准程序、统一行政处分的原那么,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方案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方案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方案,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防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方法、财政检查工作方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那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