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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华联电放提单风险防范的方案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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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会通华联电放提单风险防范的方案设计说明书
摘要:此次毕业综合实践,本人通过在货代公司操作部的实习,根据实习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来分析、探索,得知海运提单已经成为贸易结算方式重要的证据之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已不能与之适应,电放提单以其快捷和方便的优点在贸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通过结合本人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现实中的相关问题,对电放的存在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关键词:电放;依据;优劣;风险防范
1引言
随着贸易主体的交易控制能力大大加强,交易的物权风险明显下降,对合约履行的速度、效率、效益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从侧重风险管理,开始转向注重效率管理。初级产品的贸易大幅度缩减,中间品与资本品的贸易比重大大上升,使得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明显减弱。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
为了避免因为这些原因而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电放提单的出现给予了大大的帮助,不但能保持海运提单的原先作用,而且还可以更快更方便。重庆会通华联作为一家货代,毫无例外的存在着电放提单的签单风险。包括单证员的本身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在签单的时候有没有确定正本提单是否在自己手里。还有就是电放本身的法律意义,在签单的时候一定要有保函,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就遇到过没有保函就直接电放,这对公司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甚至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本人在公司遇到的实际问题,本文对电放提单使用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通过一些证据指出电放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公司签电放提单的质量,将电放提单的好处最大化,尽量避免其风险。
2设计任务分析
为了更好的完善对电放提单的研究,首先应该对电放做最基本的了解:
电放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致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电放是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电放是海运提单形式的其中一种,有优势也有劣势,正对这些,本人在此文对电放做出以下研究:
(1) 电放提单的出现背景及原因;
(2) 电放提单的法律原理及其作用和特点;
(3) 电放提单的优劣势及其防范;
(4) 如何正确、有效率的使用电放提单。
3方案初选
海运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使得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其参照了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实际中,电放给各方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3.1 方案一
托运人的风险与防范:
在电放中,托运人的潜在风险是最大的,尤其是FOB条件下,如果货代与收货人互相串通,那托运人很有可能就是钱货两空。不是所有的单子都是适合电放的,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客户的信誉,在接受条款时提单的收货人最好做开证行抬头,这样银行也有义务维护托运人的利益,从而减小托运人的风险。
如果从托运人入手,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电放的基本概念;
(2) 应该尽量选择海运提单,避免电放提单的使用;
(3) 应该了解客户,注重客户的信誉。
3.2 方案二
承运人的风险与防范:
在电放下,如果托运人已经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或者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并未签发正本提单,并如约交付货物,此种情况下,承运人风险较小。然而,在托运人确实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时,应该结合货方的信誉决定接受何种形式的保函,在托运人拒绝出具保函的情况下,鉴于其风险很大,承运人应要求收货人出具由一流信誉的银行联署保函。
如果从承运人入手,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电放之前要注意正本提单是否已经收回;
(2) 作为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
(3) 承运人是否有船,能否避免使用电放。
3.3 方案三
收货人的风险与防范:
在电放中,收货人的风险相对来说较小。由于在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将接受托运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并且在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收货人的名称可能被改变。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是如果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
如果从收货人入手,则要注意收货人付款的时间,是在提货之前还是提货之后。
4方案详细设计
在进行方案的初选以及比较之后,我选择第二个方案进行研究规划。本部分将对承运人在电放中所存在的风险和应注意的事项进行细节分析,然后指出如何来防范这些风险。
4.1 电放的含义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实际上就是承运人以电报,电传,传真等手段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传真件、复印件放货的一种行为。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电放也是无单放货的一种。提单一经电放处理,提单“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者交付来转移物权的性质即归于消灭。
4.2 电放的法律原理及流程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所谓的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电放的基本流程如下所示:
(1) 货物到港;
(2) 收货人向托运人申请电放;
(3)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电放;
(4) 承运人收回全套正本提单,托运人出具电放保函,缴纳相应手续费;
(5) 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并注明“电放”,交还托运人;
(6) 托运人将电放后的提单传真件或复印件传给目的港的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手段通知其卸货港代理,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
(7) 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复印件向承运人提货。
此种形式是电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为:船公司 电放目的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电放收货人,若出口公司有专门负责出口的部门,自己能办理商检,报关,托运等业务,则不经货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订舱申请电放,其运行程序则在上图中去掉货代,其模式为:船公司电放收货人.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是:船公司 电放 货代 ,托运人 传统提单传递收货人.采用这种模式,电放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只在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使用,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单据传递及货款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别.此方式多用于远洋航运中,是长期合作,相互信赖的船公司和货代之间为了减少双方的工作量,节省邮寄费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4.3 电放提单的作用及特点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
(1)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
(2)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3)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依据。
而“电放”提单的特点有以下:
其一就是电放提单主要应用于近洋贸易,电放提单之所以应用于实践,其作用就在于可以有效解决近洋贸易时,在目的港出现的货等单(提单)问题,从而减少货物的压港时间。在集装箱运输的过程中,随着装卸效率的提高以及海上航运速度的加快,在近洋运输当中经常会出现货等提单的现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电放提单已为我国的外贸人员所认识和使用。目前,我国在向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的出口业务中电放提单的使用已达10%左右。
其二,电放提单不适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信用证支付对出口方而言稳定可靠,但电放提单难以与信用证结合起来使用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在办理电放提单时,船运公司不会向托运人出具正本提单。二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但是银行在付款(付或承兑)时的一个关键性条件,就是出口方必须 向银行提交全套正确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正本提单又是全套单据中关键性的单据。
综合上述两方面可知,在使用电放提单时,由于出口商拿不出正本提单,因而也就不可能进行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
其三,电放提单只适用于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电放提单难以和信用证结合使用,因此出口实践中电放提单主要和电汇(T/T)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电汇不仅可以克服这一缺陷,而且具有如下的优点:相对信用证而言,电汇涉及到的与银行相关的手续费要少,并且货款的回笼时间要短。正因如此,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在实践中选择了T/T支付方式。尤其是一些中小外贸企业以及成交金额较小的外贸合同,通常都偏向于T/T方式收取货款。
其四,电放提单难以背书流通。传统的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货物收据、运输契约等三方面的属性。因而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得以流通,而电放提单就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债权无保障。它的使用与海运单一样,也是有条件的。
其五,迅捷简便。电放提单可通过传真在几秒钟内完成单据传递。收货人凭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及时提货,从根本上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采用电放提单,托运人一般用传真方式将电放提单传与收货人,传真方式不同于以往的邮递方式,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也减少了其中间环节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传递既简便又安全,也减少了收货人的风险。
4.4 电放提单的风险探析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