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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区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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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党建 工作 责任 追究 办法
XX区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xx区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标准和强化党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结合xx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小组成员,全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负有党建工作职责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党建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工委)、总支和支部。 第三条全区各级党建责任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责任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条对发生需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逐级追究的原那么,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推进党组织自身建设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肃,不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的; (二)党的领导班子自身软弱松散,战斗力不强,搞无原那么纷争的; (三)党的领导班子自身工作规那么、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有工作规那么、工作制度不执行、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的; (四)党的领导班子自身思想教育引领不到位,不及时组织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传达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领导班子成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立场不坚决的; (五)党内监督乏力,特别是不发扬党内民主,剥夺或侵害党员权利的; (六)有其他推进党组织自身建设不力情形的。 第六条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推进政治建设中领导不力,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缺失,“四个意识〞树立不牢,政治引领作用弱化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形势分析研判不准,贯彻执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一体化开展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重大项目效劳、保障、推进缓慢,落实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不力,未完成确定的重点经济任务的,或者违背经济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盲目决定经济开展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破坏和扭曲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在推进文化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思想引领作用弱化的; (四)在推进社会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健全根本公共效劳体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推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开展以及落实区域城市开展战略定位、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健全城市管理体制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导致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的; (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保护生态和资源等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盗采砂石问题多发,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不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或未完成上级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的; (六)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情形的。 第七条维护党的纪律规矩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特别是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对开展党员把关不严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单位内部贪污、贿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廉洁方面问题多发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对群众反映的利益诉求不积极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单位内部管党治党制度规定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制度规定不执行、搞变通、打折扣,工作纪律松弛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对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等精神倡导不够,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 (七)有其他维护党的纪律规矩不力情形的。 第八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缺乏,研究部署不到位的;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四个亲自〞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的; (四)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领导不力,不为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条件,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监督执纪问责不严格,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情形的。 第九条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缺位,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 (二)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搞无原那么的一团和气,导致单位内部好人主义盛行的; (三)权力运行流程不健全不标准,管党治党的内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 (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置不力,导致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的;或者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置不力的; (五)有其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缺位情形的。 第十条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单位内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多发或者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工作纪律松弛,工作作风散漫,单位内部不良风气长期滋长蔓延的; (三)单位内部发生“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的; (四)单位内部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五)有其他抓作风建设不力情形的。 第十一条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发生违规提拔使用干部问题,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 (四)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八)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十)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十一)有其他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职责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定期分析研判、不专题研究的; (二)不指导和催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 (三)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有其他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情形的。 第十三条党建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重点工作和交办事项未能按时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责任传导不到位,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所辖基层党组织发生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和适用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二)由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由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承担责任的,在追究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在责任追究时,不承担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成员或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四)应当及时提请集体决策而无正当理由未提请集体决策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负有提请决策义务的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对已及时提请集体决策而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予及时主持研究审议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对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党建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建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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